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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监管再加码 规范挂牌公司并购重组行为


来源:中证网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二)》(简称《问答》),并于16日予以公布。《问答》明确,挂牌公司如存在尚未完成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在前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并披露实施情况报告书之前,不得筹划新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也不得因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暂停转让。

原标题:新三板监管再加码 规范挂牌公司并购重组行为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二)》(简称《问答》),并于16日予以公布。全国股转公司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涉及《问答》内容的,应当按照《问答》执行;挂牌公司在《问答》发布前存在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证券异常转让的,也应当按照《问答》的规定进行处理。

《问答》对并购重组三大问题进行了明确。首先,针对经股转系统核查,发现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暂停转让申请日前六个月内公司证券存在异常转让情况的,挂牌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问答》中明确,发现异常转让情况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告知挂牌公司,由挂牌公司书面答复是否继续推进重组进程,并根据不同情形分情况处理:其中,挂牌公司要求继续推进重组进程的,需单独披露《关于公司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证券异常转让情况的说明》,对公司证券异常转让是否属于内幕交易及判断的理由进行说明,并同时对公司重组事项可能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而暂停或终止的风险进行单独揭示。

挂牌公司因与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证券异常转让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立案的,应暂停重组进程,并披露被相关机构立案的临时公告,挂牌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挂牌公司因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立案暂停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在影响重组审查的情形消除后可以申请恢复重组进程。

公司因自愿选择终止重组、独立财务顾问或律师对异常转让无法发表意见或认为存在内幕交易且不符合恢复重大资产重组进程要求等原因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应当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终止重组的相关事项,并及时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及终止原因,公司证券同时申请恢复转让。

《问答》明确,挂牌公司如存在尚未完成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在前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并披露实施情况报告书之前,不得筹划新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也不得因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暂停转让。

此外,《问答》指出,挂牌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后,因自愿选择终止重组、独立财务顾问或律师对异常转让无法发表意见或认为存在内幕交易且不符合恢复重大资产重组进程要求等原因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及时披露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公告,并同时在公告中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责任编辑:王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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