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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草案受关注:个人开网店到底用不用工商登记?


来源:北京青年报

电子商务法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该依法纳税,办理工商登记,应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毁损,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等。对此,崔聪聪解释说,微信平台提供的在线社交服务,不属于电子商务范畴;如果在微信平台进行经营活动,“比如微商,符合电子商务概念,就纳入其中。

原标题:偶尔网上卖二手货无需工商登记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初次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引发各界关注和讨论,诸如“网约车、在线租房、在线旅游、在线家政等究竟是否属于电子商务”、“在微信朋友圈卖东西究竟怎么界定”等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昨日,北京青年报记者针对热点问题进行采访,不少业界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焦点1

网约车、在线租房等是否属于“电子商务”?

12月19日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指的是“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法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该依法纳税,办理工商登记,应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毁损,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等。

那么,网约车、在线租房、在线旅游、在线提供的家政服务等,是否属于“电子商务”?

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法律与公共政策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崔聪聪告诉北青报记者,上述情况均属于电子商务范畴。此外,对于支撑电子商务的电子支付、快递物流、信用评价等,电子商务法草案也作出了规定。

“网络游戏、在线教育医疗、在线销售药品是电子商务,但考虑到这些活动有特殊的法律进行监管,草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崔聪聪说。

焦点2

在微信朋友圈卖东西该如何界定?

在朋友圈卖东西算不算电子商务呢?

对此,崔聪聪解释说,微信平台提供的在线社交服务,不属于电子商务范畴;如果在微信平台进行经营活动,“比如微商,符合电子商务概念,就纳入其中。”

而如果有人利用朋友圈的社交服务卖东西,崔聪聪认为,“如果仅仅是卖自己的二手商品,比如偶尔把二手手机、电脑等在朋友圈转让,不是经营行为,不属于电子商务。但如果行为具有连续性、反复性,那就应该界定为经营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怎么理解“连续性”?崔聪聪表示,目前法律没有明确标准,具体要交给监管部门或者法官判断,“今后有必要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界定微信(交易行为)要具体分析商业模式、技术架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说,比如看微信的运营者有没有从中营利、有没有制定交易规则、有没有要求对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等,“我认为还要具体分析。”

薛军说,这有待于未来行政执法者、司法者等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焦点3

个人开网店到底用不用工商登记?

根据电子商务法草案,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此前,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祖善曾表示,“为有利于促进就业,可以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经营者免予登记。”

针对“自然人开网店是否需要登记”的问题,薛军解释,如果自然人在网络上的活动具有了经营性特点,已经具有经营者身份,就必须办理工商登记。但也有一些自然人,在网上偶尔从事二手货买卖等行为,这种属于C2C模式的情况,不需要工商登记,“这是因为这些人还不具有经营者的身份。”

不需要工商登记是否意味着对其放任不管?薛军说,要让平台发挥相关职能,由平台替代性履行相关管理义务。

针对“如果应当进行工商登记却没有工商登记怎么办”的问题,薛军回答,这与线下无照经营类似,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可依据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查处。

[责任编辑:陈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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