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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视角NO.89:从“共享男友”看其背后的法律问题


来源:凤凰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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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吴胜利 彭紫薇

共享在现如今来看是一个很时髦的词,刚刚过去的“七夕”情人节,我们被出现在北京三里屯一身着蜘蛛侠服饰的“共享男友”所吸引眼球,路人扫码可与他互动,他身后的牌子上则“明码标价”。通过这位共享男友,我们不禁要思考其背后的几个法律问题:第一,“共享男友”是否属于卖淫嫖娼?我们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卖淫嫖娼以“发生性行为”为前提条件。“性行为”是指同性或异性之间性器官的接触,或者一方接触另一方的性器官。在“共享男友”的价目表上,唯一带有“性”色彩的服务项目是“接吻”。嘴唇当然不是性器官,所以接吻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性行为”。即使是有偿接吻,也不构成卖淫嫖娼。当然,如果双方在幕后还有进一步的服务内容,那就涉嫌卖淫嫖娼,应当受到治安处罚了。第二,“共享男友”是否属于异性有偿陪侍,如何确定责任?我们认为异性有偿陪侍如果是出现在娱乐场所(歌厅、酒吧等),公安机关可以对该场所进行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但并不处罚有偿异性陪侍的提供者。“共享男友”出现在大街上,显然不符合处罚条件。然而,事情并没有如此简单。如果“共享男友”的顾客是国家公职人员,那么这种消费行为违反了党纪、政纪和相关禁令,应当受到处罚。此前的新闻就有国家公职人员(例如某地的几位法官)因在娱乐场所接受异性有偿陪侍,而受到党纪、政纪处罚的报道。第三,“共享男友”是否可以作为一种新兴行业存在?我们认为“排他性”是爱情的基本特征之一,“共享”与“排他”是矛盾的,违反了善良风俗和传统道德,而且容易导致社会矛盾和治安案件的发生,也会导致疾病的传播(每天和众多的不特定人接吻,你就算不感到恶心,也会传播肝炎之类的疾病吧)。虽然目前的法律对此类行为没有处罚的规定,但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尤其是商业行为,是不会得到允许的。

“共享男友”如果只是作为情人节的一种噱头、搞笑行为,并无不可。如果作为一种新兴行业,必然会遭到城市行政执法、工商行政、文化管理等部门的制止和处理。

[责任编辑:洪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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