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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说法NO.89:员工放弃社保要求公司给补贴可行吗?


来源:凤凰网湖北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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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吴胜利 彭紫薇

经常会有公司咨询:“我们有个员工不想缴纳社保,让他写个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是不是就可以了?”

那么,劳动者入职时候,声明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他所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我们认为,这份协议无效,劳动者还是要缴纳社保费用,公司也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从员工的角度说,自愿放弃自已的民事权利似乎无可厚非,但从用人单位的角度,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所以员工与用人单位达成一纸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你情我愿,这个协议也是无效的。

遇到这种以各种原因自愿不缴纳社保的情况,用人单位切不可贪图小利。首先,如果出现了医疗、工伤、生育问题,原本应由社保支付的医疗费、工伤赔偿金、生育津贴等等都要由单位负担,这给单位带来巨大的用工风险。其次,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既然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那么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行政责任并接受处罚。最后,没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要补缴,还要缴纳滞纳金。另外,没缴纳社保导致结束劳动合同,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们应当注意到,公司员工不愿意购买社保,要求写份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声明书,是没有用的,社保是必须缴纳的。劳资双方协议不缴纳社保费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因此,用人单位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双方约定劳动者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显然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属于无效。

不过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员工放弃缴纳社保的时候大概有自己的计算,想让自己获得更多实惠,但是我们要说明的是,企业为职工正常缴纳社保才是对自己最好的保障。

[责任编辑:洪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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