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说法NO.93:透过虐童事件 看幼儿园安全保障义务
2017年12月27日 10:35
来源:凤凰网湖北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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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吴胜利 邹扬扬
前段时间,幼儿园虐童事件频发,家长们人心惶惶,这就出现大家很关心的一个问题,幼儿园有哪些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我们先来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是我国法律在有关“虐童罪”问题上,不再只针对家庭成员,也将幼儿园、学校老师、保姆等负有监护未成年人职责的人和单位列入虐待罪犯罪主体范围。
综上,幼儿园的职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甚至虐待,如发现相关情节,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如教育部投诉,情节严重的,可报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幼儿园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内受到人身伤害,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家长可从小培养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未成年在遇到侵权事件时,应第一时间告诉家长,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陈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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