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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视角NO.94:解读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来源:凤凰网湖北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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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 邹扬扬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新规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一出台立马激起了全民讨论。

在新规出台前,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一般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处理。

24条广受社会诟病,债务人举证责任过重,离婚之后还要把另一方拖下水,一方赌博另一方遭殃,实践中甚至另一方的婚前财产都被债权人执行,24条被不少法官称为“法律错误”。

官方数据显示,2016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公民提出的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的审查建议有近千件,这一数量,是十二届全国人大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的三分之二。 

以下是对新规的个人解读: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读:只有夫妻一方签字,事后也没有得到夫妻另一方追认为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再认定为共同债务。也就是说一方对外借债,另一方不知情的,不应该共同承担,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这次新规的出台创造了一个社会新词汇“共债共签”,意味着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知情。

从此,债权人给夫妻一方借贷,需要谨慎考虑另一方的知情权。

有了新规,夫妻离婚后,未借贷的另一方也不会“赔了夫人又折兵”,付出感情又赔钱。

离婚率高居不下的现今社会,出现了不少债权人和夫妻一方恶意串通伪造债务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案例,这条规定将极大的降低此类恶性事件的发生频率。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这条规定表明,明显是由于家庭日常生活而负的债务,比如家庭购房,买车、夫妻或孩子生病等原因产生的借贷,即使是以夫妻一方名义借贷,债权人也可以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条突破了24条的一揽子买卖规定“不管债务内容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只要无法证明约定了属于一方债务就推定共同债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作出了明确的定义。

现实中,另一方配偶可能对该债务完全不知情,如果承担连带责任显失公平。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读:

这条规定备受社会关注,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该条明确表示,对明显超

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由债权人证明款项用途,即“对超出生活日常的大额款项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比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但用于公司运作的款项,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另一方往往不知情。之前闻名全国的小马奔腾对赌协议案,法院一审判决小马奔腾实际控股人的妻子偿还2亿债务,其妻主张该债务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并事先对该对赌协议完全不知情,该案现已提起上诉。

另一种常见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是赌债,因赌债在实践中被伪装成多种形式如“大额的小额借贷”,由另一方来证明该笔借贷属于赌债很难。

一方赌博,另一方离婚了却还要还债,“嫁给一个赌徒却赔上一生”,这是社会新闻经常出现的悲剧话题,不夸张的说,这条新规挽救了一批人的生活。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解读:

明天该新规正式适用。

综上,这次新规确定了共同债务的范围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及共同债务的借贷形式“共债共签”,“大额款项债务的举证责任倒置”,强调了夫妻双方的知情权,对社会起到了极大的积极作用,提升民生品质水平,是喜大普奔的突破。

[责任编辑:陈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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