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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穿式监管”必须有特别关注的对象


来源:新京报

真正要实行“看穿式监管”的对象,是那些可能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机构投资者,包括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者。6月8日,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讲话中再次提到“看穿式监

真正要实行“看穿式监管”的对象,是那些可能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机构投资者,包括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者。

6月8日,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讲话中再次提到“看穿式监管”,这是证监会副部级官员两周内连续三次提及此词。最早是5月29日阎庆民提到,此外6月1日证监会副主席姜洋亦有提到。

近年来,证监会一直在倡导“穿透式监管”,“看穿式监管”属于其中的内容之一,而且是更直接、更透明、更公开的一种监管方式。所谓“看穿式监管”,是指监管部门可以“看穿”投资者的证券账户,清楚掌握每一个账户的情况。

如果能够在监管过程中对投资者账户一目了然,那么,那些利用自己或他人账户从事违规操作的行为,就会立即出现在监管者的面前,方便监管能够更加精准地铲除各种违规行为。

从近年来股市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来看,确实存在着投资者,甚至包括一些企业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与他人串通,从事违规交易,特别是低价买入、高价卖出。如果实施“看穿式监管”,监管部门能够一眼就看出投资者账户的变动情况,就能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避免问题向深度发生,也避免投资者因为不规范交易行为的存在而受到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看穿式监管”,决不只是对投资者负责,也是对上市公司负责。如果上市公司出现不诚信、不合法行为,对企业信誉或商誉也会带来严重影响,甚至会影响到企业将来的再融资以及市场并购等。为了一时之利,让企业处于风口浪尖,并给未来的发展带来伤害,确实得不偿失。

倡导“看穿式监管”,当然是一件非常好的举措。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才能通过“看穿式监管”,把投资者的账户和行为真正“看穿”。要知道,“看穿”是一个方面,看穿背后隐藏的问题才是关键。如果只“看穿”账户,却看不穿背后的问题,“看穿式监管”就会成为摆设。

那么,如何真正把“看穿式监管”融入到“穿透式监管”之中,成为规范市场行为的一种重要手段,首先要确定“看穿”对象。实际上,真正要实行“看穿式监管”的对象,是那些可能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机构投资者,包括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者。只有他们,才有可能成为内幕交易的发生者。因此,“看穿式监管”必须有重点、有特别关注的对象。只有把这类投资者“看穿”,股市的内幕交易等才能大大减少。

当然,有些习惯于从事内幕交易的人,可能会通过购买账户等从事内幕交易。对此类现象,更要有火眼金睛才能“看穿”。那么,如何才能拥有火眼金睛呢?这就需要监管机构把眼界放得更宽一点,把监管重心进一步下移,让违规者寸步难行。

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我国上市公司数量已增加到3485家,排名世界第四位;总市值约57万亿元,位于世界第二位。2017年上市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39.25万亿元,同比增长18.8%,实现净利润3.36万亿元,同比增长19.1%。也就是说,无论是股市还是上市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利润,都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如果不能有效铲除市场交易中的不规范行为,对股市健康发展和上市公司健康运行都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在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矛盾依然十分突出的今天,在各方大力呼吁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大背景下,确保股市健康有序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内容。所以,证监会倡导“看穿式监管”,以此来减少股市的内幕交易,可以说是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之一。只要能够真正“看穿”,此举能够对市场秩序规范、行为规范、交易规范等产生非常重要的作用。

对广大投资者来说,面对证监会推出的“看穿式监管”新举措,也要更加谨慎,切不要为了一时之利,“砸”了自己的饭碗,做出“偷鸡不成蚀把米”的笨事来。无论谁要借用或购买自己的账户,都不要轻易答应,天上不会掉馅饼。“看穿式监管”,将任何一个可疑行为看在眼里,随时可以采取处罚措施。

[责任编辑:洪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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