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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女子非法集资3.1亿 被判15年


来源:楚天都市报

涉案金额3.1亿!四年前震惊石首、公安一起非法集资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伍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邹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

涉案金额3.1亿!四年前震惊石首、公安一起非法集资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伍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邹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2万元;伍某、邹某对被害人被骗取的资金予以退赔。

2010年5月,伍某成立公安县某投资公司,超越国家许可经营范围,经营非法高利借贷业务。经营过程中,伍某欠下巨额债务。

2013年初,伍某与张某等人商议成立典当行非法经营高利借贷业务,约定由伍某负责经营,张某指派被告人邹某担任业务经理。在典当行尚未获批设立的情况下,伍某、邹某等人便对外非法高息集资。

2014年1月,张某等人退伙,伍某欠下张某等人巨额债务,张某让邹某继续留任,参与、监视伍某的经营活动。

同年4月,伍某申办的荆州某典当公司成立,其经营范围为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质押、抵押等典当业务及鉴定评估、咨询业务,伍某等人的集资经营活动明显超越法定许可范围。

至2014年8月,伍某编造所经营的投资公司与知名通讯公司有巨额合作、参与旧城改造、建设安置房、投资房地产等虚假事由,以支付借款人高息为诱饵,在公安县、石首市大肆揽储,骗取集资款。

伍某将部分集资款循环用于归还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的巨额本息债务、支付经营成本,并以提取现金,购买房产、豪车、奢侈品,花费巨资出国旅游、美容等方式占有、挥霍了部分集资款。邹某误认为伍某经济实力较强,以支付高息方式为伍某吸纳公众资金。

因没有正常经营的产业,没有其他持续稳定的收入,伍某靠循环高息借款偿还集资债务,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致被害人张某等40人的资金款3.1亿余元无法归还。邹某非法吸纳邓某等12人集资款1.6亿余元,其中,有1.2亿余元因被伍某骗取而无法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31995.746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邹某为伍某非法高息吸纳公众资金16388.9万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责任编辑:王爽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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