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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视角NO101:员工自缴社保 解约后可领失业保险金吗


来源:凤凰网湖北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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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 邹扬扬

现在很多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或者员工和单位协商一致,员工通过个人窗口缴纳社保,单位给予一定的社保补贴。那么当员工离职时,能否向单位主张失业保险呢?

2013年年底,陈某入职于某物流公司,物流公司以人员流动性较大为由未为陈某缴纳社保,陈某自行在流动窗口缴纳社保。2015年7月,因陈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物流公司和陈某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陈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在个人流动窗口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万余元及支付失业保险金6000余元。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陈某的仲裁请求。物流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驳回了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因物流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应承担赔偿失业保险损失,所以支持了裁决书的结果。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员工在个人流动窗口缴纳社保只能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不能自行缴纳失业保险。

物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对用工期间劳动者自行缴纳的费用应当予以赔偿,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国家强制性义务,无论员工是否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给员工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案中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办理失业保险的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即使劳动者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不影响其失业保险待遇的主张,失业保险的损失由用人单位赔偿给劳动者。

[责任编辑:蔡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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