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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住房出租人不能单方面提高租金 单间人数不超两人


来源:澎湃新闻网

原标题:山东规定:住房出租人不能单方面提高租金,单间人数不超两人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6月19日印发《山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山东省各住房租赁

原标题:山东规定:住房出租人不能单方面提高租金,单间人数不超两人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6月19日印发《山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山东省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时应当提供本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阅读。

《合同文本》明确,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内单方面提高租金。租赁期内,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在申请办理居住落户、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时,出租人应积极予以配合。

《合同文本》约定: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实际居住人的信息,并及时将变动情况告知出租人。单间居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应当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阳台、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6月19日,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住房租赁经营服务规范》规定,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单间居住人数不应超过2个成年人,不含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且宜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标准。

此外,在备案登记中,《合同文本》要求在合同订立后3日内,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山东省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或到房屋所在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设立的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合同解除的,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承租人属于流动人口范围的,应当依法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出租人应当督促、协助承租人申报居住登记。

《合同文本》还包含房屋交付确认书、房屋权属证明资料及房屋平面图、房屋及主要设施设备安全使用说明书、房屋交还确认书。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合同应作为该合同的附件。

[责任编辑: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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