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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视角NO105:签了赔偿协议 还能起诉撤销协议吗?


来源:凤凰网湖北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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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吴胜利 邹扬扬

案情回顾:

罗某于2010年3月中旬应聘至某家具厂,家具厂负责人艾某安排其从事锯木工作,双方未签订任何用工协议。

2010年10月底,罗某在锯木工作过程中受伤,家具厂为罗某垫付医疗费31102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罗某属九级伤残。

2011年1月底,家具厂负责人艾某与罗某签订协议一份,注明“我厂员工罗某在机台上受伤后,在医院已进行治疗,伤愈后协议付给罗某工资及营养费等所有费用11166元,医药费已全部由我厂支付,所有费用已全部结清,双方不再有任何纠纷,双方签字后生效”,艾某与罗某均在协议上签字。之后罗某认为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多次要求艾某赔偿其他损失,均被拒绝,故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家具厂未与罗某签订劳动合同,家具厂也未办理工商执照等相关证照,亦未为罗某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故罗某对本案选择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法院予以支持。而双方签订的协议显示公平,法院依法撤销;根据罗某的伤残等级和医药票据重新计算罗某的损失,因罗某自身也应该注意工作危险谨慎操作,法院确定罗某与家具厂法院确定各应承担20%与80%的民事责任,根据罗某的伤残等级和医药费票据计算了罗某的损失为11万余元,公司按80%比例承担9万余元,扣减工厂已赔偿的部分,工厂另行需支付5万余给罗某。

家具厂负责人艾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律师提醒,本案中用工单位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并且未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合同,劳动者以劳务雇佣关系向法院起诉,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在实践中,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后,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显示公平的赔偿协议很常见,劳动者可以通过提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申请撤销协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蔡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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