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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视角NO106:劳动协议中允许调岗 公司调岗仍要合理


来源:凤凰网湖北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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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吴胜利 邹扬扬

案件回顾:

侯某2011年4月入职上海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机构)。2013年4月续签了一份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1. 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在不降低待遇的前提下,合理变动劳动者工作岗位和/或工作地点,劳动者需服从用工单位所安排的工作调整;2. 如用工单位无工作任务安排,管理服务公司可另行安排劳动者到其他用工单位从事派遣服务,劳动者需服从公司的派遣调整。

2013年4月至2016年期间,候某被派遣至某零售公司,在该零售公司的A店担任店员。

2015年11月17日,零售公司称A门店由他人托管,即将承包给他人,故将侯某安排至B门店工作,但侯某拒绝。2015年11月底,侯某未去新门店上班,属于旷工,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管理服务公司以侯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侯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认为用工单位以所谓的“托管”为借口,随意调整岗位,实际是变相增加了劳动者上下班的时间和精力,是不合理的。仲裁委支持了侯某的仲裁请求。

管理公司和零售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用工单位单方调整岗位或工作地点应有合理理由,或符合双方约定,或属于法定情形,现两原告并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其对被告调岗属于合理、合法,且即使“托管”存在,也不是可变动劳动者岗位的法定情形,故支持了仲裁结果。两公司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法》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律师提醒,即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了显示公平的劳动合同,在发生对劳动者不利的情况时,劳动者仍可以拒绝,并且提出书面异议作为证据,有利后续纠纷解决。

[责任编辑:洪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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