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力度空前:38个部委推38条联合惩戒措施


来源:澎湃新闻网

原标题: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力度空前:38个部委推38条联合惩戒措施12月4日,国家发改委等38个部委发布《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下称“《备忘录》&

原标题: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力度空前:38个部委推38条联合惩戒措施

12月4日,国家发改委等38个部委发布《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下称“《备忘录》”),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不依法执行行为、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挂靠行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和提供虚假文件行为这6种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惩戒措施包括限制乘火车飞机,限制买房,限制一定范围的旅游、 度假等消费行为,限制设立金融机构,影响公司收购重组和股权激励的授予与实施等。

对于38部委联合发布《备忘录》,日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对澎湃新闻表示,这显示了中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的立场,《备忘录》的发布有利于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和企业公平竞争意识。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主任谢小勇对澎湃新闻表示,此次联合惩戒体系的制定,表明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严格态度,也有利于梳理市场营商环境、让社会公众形成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永明对澎湃新闻表示,中国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总趋势很明显,《备忘录》从行政部门角度强化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处罚措施很全面,力度很大。同时提出《备忘录》内容还存在3个不足,即《备忘录》的严重失信行为中并没有包括司法领域的失信行为;不同失信行为对社会危害、经济破坏的程度有较大差异,不应相提并论;6种严重失信的具体行为在实际情况中,界定方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38条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买房、坐飞机

《备忘录》的联合惩戒对象为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实施者。惩戒措施包括5条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的惩戒措施和33条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备忘录》要求在2018年12月底前实现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发布的《备忘录》在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方面提出33条措施,涉及严重失信主体在个人生活、金融、公司企业等领域的惩戒方式。例如,在个人生活方面,根据《备忘录》第28条,限制严重失信主体成为公务员。根据第29条,限制其乘坐火车飞机。根据第30条,限制其买房,限制一定范围的旅游、 度假等消费行为。

在金融方面,根据第9条,要限制严重失信主体设立金融机构,限制其参与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管理。例如在职务上,要限制其担任董事、监事等,从业资格也需从严审核。根据第10条,要提高严重失信主体的财产保险保费率,或限制向其提供保险等服务。

在公司方面,对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监管机构要将失信信息作为其并购重组、股权激励授予与实施的重要参考依据。例如第11条规定,证监会要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严重失信主体予以重点关注。第13条规定,国资委和财政部可以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

除33条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外,《备忘录》提出5条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行为;取消进入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专利快速授权确权、快速维权通道资格;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资格;取消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资格;在进行专利申请时,不予享受专利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措施。

今年6月,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2018年继续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开展知识产权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知识产权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机制。

相对于6月份提出的建立知识产权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机制,此次38部委发布联合惩戒严重失信主体的《备忘录》,惩戒措施更多,力度更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对澎湃新闻表示,38部委联合发布,显示了中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的立场,“《备忘录》是在信用中国的背景下提出来的,配合信用中国建设,有利于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提升企业公平竞争意识。”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主任谢小勇对澎湃新闻表示,从政府政策角度维护专利,以前缺乏完善具体的措施,导致知识产权侵权门槛低、维权难、赔偿金额少、维权的诉讼时效差。“这次联合惩戒体系的制定,联合38个部委,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里程碑式的,表明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严格态度。这不只是表明国家的态度,对市场营商环境的梳理、对社会公众形成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都有里程碑意义。”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明显、推进迅速

就在《备忘录》公布前一天,12月3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起草的《规定》送审稿明确了知识产权法庭的机构性质、受案范围、诉讼程序、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程序衔接等内容。

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在近几个月的推进得极为迅速。今年10月,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的试点方案》,同意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专利等上诉案件。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将专利等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审审理权限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该决定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行政执法上,过去五年共查处专利侵权假冒案件19.2万件,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7.3万件。在司法保护上,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庭。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永明对澎湃新闻表示,从宏观上讲,《备忘录》和《规定》是中国知识产权领域保护在行政和司法上的新举措,中国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总趋势很明显。李永明说,建立知识产权法庭是我们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顶层设计,而38部委联合发布的《备忘录》从行政部门角度强化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列举的处罚措施很全面,对专利侵权的主体从金融、企业、个人生活等方面的惩治措施全面完整,力度很大。”

“全面从严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是一个趋势。目前,我国从司法、行政、仲裁、行业自律等多方位保护知识产权,也在全国各地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实现跨区域维权的协调联动机制,降低成本,缩短周期,提高维权效果。”谢小勇说,我国正在统筹推进知识产权的“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各项工作,对国内外企业的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现在理念、方法、措施已经到位,怎么接地气,怎么推动落地,怎么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威性和执行力,这次发布的联合惩戒机制(指“《备忘录》”)就是很好的保障。”

失信行为范围仍可拓展,界定失信行为需考虑个案具体情节

目前在知识产权(专利)领域对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措施齐全,但严重失信行为的范围仍有可拓展的空间。此外,依据《备忘录》中已有的严重失信行为条款界定实际生活中的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李永明和张平都表示还存在一定难度。

《备忘录》提出,要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不依法执行行为、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挂靠行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和提供虚假文件行为这6种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6种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确定。

李永明对澎湃新闻表示,“在专利领域,处理专利侵权行为的机构主要是司法部门,行政部门主要是知识产权局这条系统。一直以来,从行政角度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本身力度有限。”

对于《备忘录》提出的6种严重失信行为,李永明提出3点不足。第一个问题是《备忘录》的严重失信行为中并没有包括司法领域的失信行为。李永明说,目前《备忘录》提出的6种严重失信行为是依据行政部门的规定,而没有涵盖到司法领域。“拒不执行法院的专利侵权判决,重复侵权涉及到法院多次对某一主体同一个专利的侵权行为,这些情况很普遍,专利失信行为更多体现在通过司法处理以后的失信行为,而不是行政部门处理以后的失信行为。《备忘录》的公布表明行政部门很重视,但是条款还不够全面。”

另一方面,不同失信行为对社会危害、经济破坏的程度有较大差异,不应把两种不同层面的行为相提并论。李永明说,上述6个严重失信行为中,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和不依法执行行为属于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挂靠行为主要针对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业务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两种行为造成的危害有差异,以资格证书挂靠为例,其危害相对轻微,因此不应将不同层面行为相提并论。

此外,李永明和张平都提到,对于《备忘录》中列举的6种严重失信的具体行为,在实际情况中,界定方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张平对澎湃新闻表示,以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为例,进行重复专利侵权后信用系统中有侵权记录,意味着这是失信行为。“像微软公司有过多次被诉专利侵权的经历,那么能不能认定微软是重复专利侵权、是失信主体呢?显然不是。因为他们在知识产权上的保护意识肯定很强。”

“跨国公司有多次被控侵权成立的情况,由此认定他们是失信主体值得商榷。所以在实践中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节掌握。”张平说。

概念:

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经调解或作出行政决定,认定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后,侵权方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视为侵权方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

不依法执行行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针对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以及阻碍地方知识产权局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的行为视为不依法执行行为。

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专利代理机构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经营异常名录后,自列入之日起满3 年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视为存在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挂靠行为: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责任编辑:项婷]

  • 好文
  • 钦佩
  • 喜欢
  • 泪奔
  • 可爱
  • 思考
凤凰新闻 天天有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