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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不慎落入化粪池受伤 法院判监护人承担2成责任


来源:楚天都市报

原标题:小孩不慎落入化粪池受伤,法院判监护人承担2成责任楚天都市报12月18日讯(记者孙婷婷通讯员叶甑皓杨睿)将孩子托付给友人许某(化姓)照料,孩子在玩耍过中不慎掉入小区化粪池,造成身体伤害。孩子家长

原标题:小孩不慎落入化粪池受伤,法院判监护人承担2成责任

楚天都市报12月18日讯(记者孙婷婷通讯员叶甑皓杨睿)将孩子托付给友人许某(化姓)照料,孩子在玩耍过中不慎掉入小区化粪池,造成身体伤害。孩子家长陈某(化姓)将许某、物业管理A公司告上法庭。经一审法院审理,酌定由物业管理A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许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自行承担20%的损失。许某不服提起上诉。昨日,记者从江夏区人民法院得知,二审维持了原判。

陈某与许某是同学关系,二人分别居住在两个相邻的小区。2017年3月,陈某在某超市上班,陈某9岁的儿子天天(化名)在超市附近玩耍,陈某无暇照顾孩子,便联系许某让其出来时将孩子送到小区门口,让天天自己上楼回家。许某提出让天天到自己家中去,陈某同意了。随后,许某去接自己另一个孩子放学,任由自己的小女儿与天天在小区内玩耍。

天天和许某女儿两人跑到了小区较为远的地方玩耍,这个过程中天天不慎掉入小区化粪池,后被赶来的许某及其他人一同送往医院抢救,诊断伤情为真菌性脑内多发脓肿,脓毒症,肺水肿等,花费医疗费用26万余元。许某给付了现金1千多元,2017年5月,天天父亲向A公司出具借条,借款3万元钱给天天治病。

2017年10月,天天父母将许某、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前期医疗费用26万余元。

经法院核查,事发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为A公司,该小区业主与A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注明有“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排水沟、自行车棚、停车场等”内容。A公司在庭上辩称涉案的窨井盖在小区花坛中间,不在小区行人通行的公共道路范围内,且周边有环形绿化隔离带,但其承认了未在化粪池窨井盖旁设置警示标志,井盖周边的绿化带设置了有不得踩踏花草之类的标志。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A公司作为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天天作为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不慎掉入小区化粪池内,A公司存在管理不当的责任。

此外,法院还认为天天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有的行为皆应在法定监护人以及具有监护义务的责任人的控制和看护下进行。关于监护责任,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其父母在没有丧失监护能力或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形下,其法定监护人的权责不发生转移。如无法定事由,父母应尽可能亲自履行监护职责,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事发时天天母亲陈某将天天委托给许某照看,许某对天天具有现实上的、时空上的看护义务、安全注意和保障义务,其当时让天天脱离其照护范围,对天天的受伤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该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依法判决由A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许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天天的法定监护人自行承担20%的损失。最终,扣除许某和A公司此前支付治疗费,法院依法裁定许某赔偿7万余元,A公司赔偿10万余元。

许某不服,认为一审对各方的责任比例划分不当,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提出上诉。

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了原判。

相关链接:对于小区化粪池的管理,记者查到在2015年9月7日,黄陂区盘龙城某小区曾发生一起3岁男童掉进小区化粪池窨井不幸遇难的事故,今日,记者采访了业内相关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化粪池主要存在部分老旧小区和偏远城区,小区物业可设立警示牌或喷漆字样提示行人,加强巡视管理。

[责任编辑:徐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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