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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霸”强收“采砂费”被判刑 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来源: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4月22日讯(记者余皓)4名“村霸”强收“采砂费”,并敲诈勒索1.35万元。今日,省检察院发布消息称,4月17日,竹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聂某等

楚天都市报4月22日讯(记者余皓)4名“村霸”强收“采砂费”,并敲诈勒索1.35万元。今日,省检察院发布消息称,4月17日,竹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聂某等4人涉嫌敲诈勒索案,在竹溪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据悉,此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竹溪县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恶势力犯罪案件。

据指控,2018年5月的一天,聂某、朱某、沈某、张某见石某雇请的工人在竹溪县鄂坪乡罗汉垭村河道中采砂,便邀约同村居民到河道中阻拦采砂并索要财物,石某为能顺利采砂,便支付他们500元。见钱财来得如此“轻松”,聂某等4人便商议今后按照500元/天的标准向采砂人收取现金,否则不允许他们采砂。朱某、沈某负责查看河道是否有人采砂,并通知联系其他人到场,在阻拦采砂时所有人都到场,获利后按照出力大小来分钱。2018年7月,该案案发。

公诉人指出,聂某等4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他人在竹溪县鄂坪乡罗汉垭村河道中采砂侵害了其山林权为由(4名被告人在上述地点并无山林权),采用阻拦他人采砂施工的要挟方法,先后5次强行索取采砂人员的财物,其中前4次勒索他人现金共计1.35万元。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团伙属恶势力。

四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悔罪,并愿意接受检察院量刑建议所确定的刑罚后果。

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竹溪县法院完全采纳公诉人意见,结合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书,对该案当庭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对聂某判刑11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对朱某某判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对沈某某、张某某均判处拘役5个月、缓期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四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邓兰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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