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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说法NO.109:校园侵权事件 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凤凰网湖北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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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吴胜利 邹扬扬

太原师范学院校园暴力事件最近在网上引起极大关注。而校园侵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屡见不鲜。

本期凰家大律师针对校园侵权案件,大家关注的校园侵权案件类型,学校责任界定,法律相关规定进行一些针对性的回答。

首先,校方对校方人员和学生是有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对防止和制止校园侵权事件也有相应义务。

那么如果发生了校园侵权事故,有学生受伤,那么在法律角度上,校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义务呢?

这个要分情况,肇事者是学生还是老师或校方其他人员,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伤人,包括受伤的学生的年龄,学校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

我们来看以下几种典型情况:

(1)8岁以下的儿童在学校和其他学生玩闹或者被殴打致受伤,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证明尽到了责任,可以不承担。

根据《民法总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指8岁以下的儿童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学校侵权案件的受害者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就是8岁以下的儿童。

而赔偿责任范围的划分,是由法院根据肇事者、受害者、校方三方在事故中的影响和参与度来判断,校方责任一般不高,司法实践中当校方未尽到足够保障义务时候,校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一般在10-30%左右。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学生被老师体罚受伤,学校应承担责任。

无论学生是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老师作为学校的雇员,侵害了学生的权益,学校应承担相应的雇主责任。

相关法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规定:学校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8岁以上的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证明尽到了责任,可以不承担。

8岁以上未满18岁的学生,有一定的民事能力,对自身行为负有一定责任,学校对其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当发生学生之间的侵权案件时,也是由法院根据肇事者、受害者、校方三方在事故中的影响和参与度来判断,校方责任一般不高,司法实践中当校方未尽到足够保障义务时候,校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一般在0-20%左右。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4)成年学生(包括大学生)之间的暴力事件如校园霸凌事件导致的损害赔偿,校方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规范教育责任。

(5)对于校外人侵害未成年学生的,学校承担过错补充赔偿责任,即在当学校有过错时,校外人赔偿后,校方承担补充责任。

综上,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取决于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安全保障义务等,以及学生的年龄,肇事者(施暴者)的身份等。

如果受伤学生的伤情达到了轻伤以上的伤害程度的话,则可以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即按照《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进行量刑处罚。

律师提醒,当发生校园侵权事件时,应第一时间留存证据。

[责任编辑:蔡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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