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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关联交易整治再升级 规模超3000万即为重大关联交易


来源:华夏时报

近年来,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问题已成为保险行业乱象之一,个别保险公司通过设立非金融子公司或者层层嵌套的金融产品,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把保险公司当成“提款机”,引发重大风险,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原标题:险企关联交易整治再升级 规模超3000万即为重大关联交易

近年来,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问题已成为保险行业乱象之一,个别保险公司通过设立非金融子公司或者层层嵌套的金融产品,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把保险公司当成“提款机”,引发重大风险,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9月9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十余年前制定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不能适应防风险和强监管的需要。一是监管制度不完善,存在监管空白。例如,原有规定未明确保险公司对子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职责,导致部分实际控制人以保险公司子公司作为“资金中转站”,绕道获取保险资金,规避关联交易审查。二是关联交易形式多样,原有规定缺乏穿透监管内容和手段,存在监管盲区,难以满足关联交易认定的需要。三是制度较为零散,未形成统一全面的制度体系,不利于操作执行。

在此背景之下,监管部门还在2017年开展了首次覆盖全国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现场检查,并将关联交易的合规情况作为一项重点内容来检查,多家寿险公司因此还曾被暂停部分或者全部关联交易。

同时,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保险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银保监会去年5月就起草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在行业内公开征求意见。

今年9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在官网正式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宣告针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了全新的监管办法。

相对于2007年颁布的只有五章二十八条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新一版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经扩容至七章六十四条,将历年来所有的修补都囊括在一起,并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新问题一一进行了补充。

具体来看,《办法》明确,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以上的交易。

在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上,《办法》明确,实控人、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管近亲属也视为关联自然人。

在关联交易的认定上,《办法》按照“重点突出、抓大放小”的原则进行,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区别监管,明确险企对全部关联方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30%与净资产中金额较低者。

在加强穿透监管方面,《办法》要求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跟踪监控保险资金流向,层层穿透至底层基础资产。

在完善内控和问责机制方面,则要求险企组建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明确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在比例监管方面,《办法》还新增了“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若底层基础资产涉及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关联方,保险公司购买该金融产品的份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发行总额的60%”“持有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质押股权数量超过其持有该保险公司股权总量50%的,银保监会可以限制其与保险公司开展关联交易”两条规定。

关于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办法》指出,违反相关规定的:一是保险公司被限制资金运用比例。二是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可依法予以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可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三是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银保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

对于银保监会对关联交易监管的原则和目标,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办法》明确了从严监管、穿透监管的原则,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关联交易审查和报告制度,突出重点、抓大放小,重点监控公司治理不健全机构的关联交易和大额资金运用行为,要求保险公司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从而达到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独立性,防止利益输送风险的监管目标。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穿透监管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关联交易监管上很有必要,因为在投资端的层层嵌套等关联交易实际操作中,采取规避方式,确实掩盖了很多业务的实质。《办法》对于关联方的认定范围大大超过了原有的范围,这会使一部分违规关联交易无处遁形,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监管漏洞,也会让违规关联交易成本提高。“

[责任编辑:蔡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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