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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拟定6种政务处分


来源:凤凰网湖北综合

原标题:政务处分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拟对违法公职人员设定6种政务处分新华社北京10月8日电(记者朱基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10月8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今年8月

原标题:政务处分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拟对违法公职人员设定6种政务处分

新华社北京10月8日电(记者朱基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10月8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今年8月,政务处分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10月8日全文公开的政务处分法草案分为7章,包括总则,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复核、申诉,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6条。中国人大网同时公开了关于政务处分法草案的说明。

根据草案说明,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并以其代替“政纪处分”,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制定政务处分法,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草案明确了政务处分主体。规定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包括任免机关、单位和监察机关,并明确两类主体的作用和责任;明确了党管干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等5项政务处分原则。

草案规定了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规则。设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政务处分。相应的处分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

草案规定:“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到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和级别”“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草案严格规范政务处分程序,对处分主体的立案、调查、处分、宣布等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考虑到有的公职人员在任免、管理上的特殊性,草案规定,对各级人大(政协)或者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人员给予撤职、开除政务处分的,先由人大(政协)或者其常委会依法依章程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处分决定机关、单位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为充分保障被处分人员的合法权利,草案还设专章规定了复审、复核、申诉途径。草案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6日。

划重点

本法中的公职人员指哪些?

(一)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6个政务处分的期间为多长?

警告:6个月

记过:12个月

记大过:18个月

降级、撤职:24个月

开除: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不得再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公务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

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

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到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和级别

公开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给予开除处分

草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共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

·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违法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草案还提到,非法出国(境)或者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未经批准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链接>>>

“政务处分”这个名词出现的背景,是近年来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

它最早出现在2018年2月。当时中央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有个通报,称当年1月份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4058起,处理5641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4327人。

进入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正式实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政务处分”这一法律概念。这也表明政务处分正式成为法律概念,代替《公务员法》中的行政纪律处分。

简单来讲,政务处分是指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和惩戒。

制定政务处分法,是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长江日报记者李玉莹整合

[责任编辑:徐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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