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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条例修改 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宽


来源:光明日报

原标题:为金融业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10月15日,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标题:为金融业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

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10月15日,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当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律师刘福寿介绍了修改两部《条例》部分条款的有关情况。

刘福寿表示,此次对《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修改,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

此外,修改后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并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则放宽了对外资银行管理的四项限制,包括放宽对拟设外资银行的股东以及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的条件、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进一步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调整对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监管要求。

“两部《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丰富了外资银行的商业存在形式,为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了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这将吸引更多机构来华经营。”刘福寿说。

据刘福寿介绍,本次修改以防范金融风险为前提。在扩大开放的同时,注重加强风险管控措施,着力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比如,在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的同时,通过规范高管兼职、交易条件等方式,强化子行和分行经营的规范性和独立性。”刘福寿说。

互利共赢是修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一直秉持内外一致的原则,始终强调对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等各市场主体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在同一规则下开展合作与竞争,形成‘多赢’格局。所以《条例》进一步拓宽了外资银行经营范围,确保中外资法人银行的业务范围保持一致。”刘福寿说。

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推进,一些外资银行在进入我国国内市场之前,已经可以在境外开办人民币业务。因此,本次修改还取消了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审批。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在华外资银行、保险公司数量和规模稳步增长。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机构、116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共设立了59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和131家代表处。

目前,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已经形成了国有、民营和外资等多元股权结构。其中,民营资本在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和保险公司总股本中,占比已经分别达到了43%、56%、83%和49%。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资产占比为1.64%和6.36%。

刘福寿表示,通过进一步扩大开放,构建公平一致的市场环境,将更加有利于银行业、保险业充分竞争,优化股权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形成合理多样的市场体系。

[责任编辑:蔡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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