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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一女子拉扯司机换来三年刑期


来源:凤凰网湖北综合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周萍英)一名女子抱着儿子往公交车上的垃圾桶里小便,被司机指责后心里不舒服,在车辆行驶途中推搡拉扯司机。近日,大冶法院审结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这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周萍英)一名女子抱着儿子往公交车上的垃圾桶里小便,被司机指责后心里不舒服,在车辆行驶途中推搡拉扯司机。近日,大冶法院审结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这是大冶法院判处的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今年3月2日,40多岁的被告人陈某带着2岁的幼子乘坐13路公交车。途中,陈某儿子提出要小便,她便将其子抱到公交车垃圾桶旁,往桶内小便。驾驶员罗某从后视镜察觉后,指责陈某没有素质。陈某心里不舒服,便与罗某发生争吵。争吵到后来,情绪激动的陈某完全不顾公交车正在行驶,来到驾驶室开始拉拽罗某。

当时车上载有乘客十余名,罗某将公交车靠边停稳后报警。在等待民警赶到现场期间,陈某仍不断与罗某争执,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拉拽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时,公交车内实际载客10人以上,对被告人陈某酌情从重处理,遂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

“幸好驾驶员罗某及时停车报警,才避免事故的发生。”承办此案的法官解释,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许有人以为陈某的不文明行为没有造成实质性伤害,构不成犯罪,其实不然。”法官说,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主要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只要造成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即为犯罪,不一定要造成严重后果。公交车是公共交通工具,拉拽正在行驶的公交司机很容易发生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公交车体积大,所运行路线多处于人员密集的地段,若发生事故会造成极大的危害,这是成年人应知晓的常识。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应成为每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的行为底线。

[责任编辑:成海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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