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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说法NO.112:职工因疫情无法正常劳动 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凤凰网湖北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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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吴胜利 王紫君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对用人单位正常运转、劳动合同等的履行都可能带来较大的影响,凰家大律师针对实务中的劳动保障法律问题,进行一些针对性地回答。

疫情原因导致有些劳动者不能正常提供劳动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那么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不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附被派遣劳动者相关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责任编辑: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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