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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说法NO.116:高空坠物伤人整栋楼被告“连坐”担责冤不冤?


来源:凤凰网湖北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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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邹扬扬

高空抛物现象就像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这种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发生的危险,已经不止一次地出现在大家的生活中,成为悬在每个人头顶的“利剑”。

大家在为受害者鸣不平的同时也在思考,为什么此种现象始终屡禁不止?说到底,这些“高空坠物”并不是不可避免的天灾,而是“人祸”。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做好防护措施,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而当悲剧发生之后,新的问题又出现了: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在肇事者无法找到的情况下,“连坐”担责真的合理吗?物业公司又扮演着怎样的角色……这就需要我们结合事例,具体事件具体分析了。

事件回顾

赵先生住的小区最近发生了一起高空坠物伤人事件,楼上扔下来的烟灰缸砸到下面的路人,造成对方八级伤残,再也没有站起来的可能。

之后肇事者一直没有找到,现在受害者家属将事发地附近一整栋楼的住户都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但是赵先生觉得事发时,自己和家人都在公司上班,根本不可能往楼下扔东西,整件事可以说和自己完全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突然遭遇受害者家属索赔,他觉得非常冤枉。

所以,赵先生想知道这件事的责任到底该怎么划分,全楼的业主都要赔偿吗?物业方面又该怎么赔偿呢?

律师说法

针对赵先生的问题,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邹扬扬律师是这样认为的:

在司法实践中,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例,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如果没有明确具体侵权人,除了能够证明不是侵权人的排除,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比如高层住户)如不能排除各自致害的可能性,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在本案中,建议赵先生收集证据证明事发时自己及家庭成员均不在家中,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可能性,并进行相关抗辩。

而由于烟灰缸不属于该小区的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不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物业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责任编辑:周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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