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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视角NO.117:男子聚餐后意外身亡 家属起诉同桌人索赔30万


来源:凤凰网湖北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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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吴胜利 王紫君

俗话说无酒不成席,参加聚会的时候喝酒也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只是推杯换盏之间还是要注意把握好度,因为搞不好就会摊上大事,让原本开心的饭局和聚会,因为意外的发生,变成了痛苦的回忆。

事件回顾

前段时间,廖先生为了庆祝生日,请一群朋友吃饭,多年老朋友徐某也应邀参加了饭局。期间大家都玩得很开心,徐某更是喝了8两左右的白酒。酒局散后,徐某一个人骑摩托车回家,在路上遭遇车祸重伤不治身亡。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书,徐某为酒后无证驾驶,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徐某的父母认为,儿子是在廖某生日宴上喝了酒才出的事,廖某作为酒局主办人明知道喝完酒容易出事,却没有尽到提醒的义务,同桌的人也对徐某不管不问,没有将人安全送到家,他们应该为自己儿子的死负责。于是徐某的父母将廖某和当时同桌的几人都告上了法庭,并索赔30万。

另一边,廖某也觉得自己很冤枉。当天聚餐前他已经提醒过徐某不要开车过来,吃完饭后也在停车的地方看了,徐某确实没有开车。只是大家都没有想到徐某是骑摩托车过来了,而且因为聚餐的地方离徐某家很近,有人说要送他回去还被拒绝了。

那么,在这起事件中,徐某家人的索赔要求合理吗?廖某和其他几位同桌人对徐某的死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王紫君律师是这样认为的:

偶尔聚餐系朋友间正常的社会交往,聚餐及饮酒本身是符合人情交往的正常现象,并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请客吃饭喝酒不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属于生活事实,为情谊行为,其并不能直接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

共同饮酒本身虽不存在法定的权利义务,共同饮酒人之间也不存在契约关系,但因其行为存在潜在危险而产生了一般注意义务,共饮者负有义务来阻止损害的发生。

共饮者注意义务主要包括两类:喝酒过程中的提醒、劝告义务及酒后的护送、通知、照顾义务。如果共同饮酒人没有履行上述注意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醉驾人应对其醉驾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每个成年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潜在危险和严重后果,明知醉酒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或轻信能够避免而违法驾车,其本人的行为对伤亡后果具有最直接的因果关系,自身行为过失重大,理应对其行为所带来的伤亡后果负主要责任。共同饮酒的人身安全是以自我保护为主,以其他人的注意义务为补充。

廖先生作为宴饮组织者,应当对所有宴饮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提供适当照顾。从公序良俗和基本的道德要求角度看,对宴饮参与人的饮酒数量应当审慎控制。对其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并提供必要的扶助。

如果廖先生存在强迫性的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而劝其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或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形,则应当认定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当对宴饮参与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果廖先生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周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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