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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视角NO.120:女子一觉醒来发现孩子没了呼吸 接下来的做法让她罪加一等


来源:凤凰网湖北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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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 邹扬扬

俗话说:不怕一万,只怕万一!父母的安全意识,就是孩子的生命线;没有安全意思的父母,就是孩子最大的安全隐患。有些看似寻常的举动,其实隐藏着“杀机”,都有可能对孩子造成致命伤害。

事件回顾

刘某有一个刚满三个月的儿子,平时一直都是由自已一个人抚养。一天凌晨4点左右,刘某吃完感冒药,又给儿子盖好被子就沉沉睡去。因为疏忽大意,这一觉刘某一直睡到当天下午4点左右才醒过来,结果却发现躺在身旁的儿子已经没有了呼吸。

原来,孩子是被被子盖住口鼻窒息死亡的(经事后鉴定,符合软物覆盖口鼻部引起慢性缺氧窒息死亡)。事发两天之后,刘某不仅不知道悔改,反而伙同熟人叶某将孩子的尸体抛弃。

那么,在这起事件中,刘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法规呢,她可能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处罚?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邹扬扬律师是这样认为的:刘某和叶某的行为均触犯《刑法》,构成了犯罪。

因为刘某的疏忽大意导致孩子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某和同伙叶某抛弃尸体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刘某可能被判处数罪并罚。

叶某抛弃尸体的行为在本案中不应被认定为包庇罪,也不属于伪造证据;叶某和刘某共同将小孩尸体抛弃,客观上伤害了死者亲属感情,破坏了社会风俗传统,其行为符合侮辱尸体罪构成要件,应以侮辱尸体罪定罪。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责任编辑:周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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