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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视角NO.122:连路灯都被讹上了!男子醉驾撞上路灯死亡 家属反索赔70万


来源:凤凰网湖北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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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 邹扬扬

生活总是有好有坏,会遇到一个又一个的意外,有的人选择自认倒霉,有的人却是走到哪讹到哪,甚至连路灯都不放过。

近日,某地就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案,酒驾的男子撞上路灯杆死亡,家属竟把路灯的所有方告了,还声称:“没有这个灯,他就不会死。”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事件回顾

一天晚上,李某酒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撞到了路边的路灯杆,因为头部受撞击,在送医救治无效后死亡。据了解,事发之时李某体内的酒精含量远远高于醉驾标准,而事发地点的被撞路灯虽然损坏不亮,但当时李某自己的电动车开着车灯,且前、后、左边都有别的车开着灯行驶,现场照明充足、路况良好。

但是李某的家人不这么看,他们认为李某的死和路灯有很大的关系,如果没有这个灯,人就不会死。于是他们便将安装路灯杆的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60%的责任,并索赔70余万元。

另外,实地调查显示,这个涉事路灯的位置,在事发路段车道之外,位于路界绿化树中间,并不影响通行视线,且事发路段为直行路段,通常情况下不会发生撞击路灯杆的事故。那么,在这起事件中,李某家属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当地政府要为这起意外事件买单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邹扬扬律师是这样认为的:

在这起事件中,家属的索赔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要分情况讨论。

如果当地政府设立安装的路灯符合相关路灯设立安装标准,也不存在维护管理瑕疵,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该起事故属于单方交通事故,同常规交通事故相比,单方交通事故在确定民事赔偿责任上具有特殊性,既不同于常规交通事故,也有别于两方以上当事人之间交通事故。对于常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确规定。

而对于单方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并不都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因此案件性质应视赔偿主张所依据的法律关系而定。

(1)如果该路灯的设立安装不符合国家设立安装标准,妨害车辆安全通行,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路灯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及时移开路灯,或采取必要措施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车辆、行人。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所有物、管理物,所有权人和管理人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发生损害事故的,应当对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至于本案中,即使路灯的设立安装存在安全隐患,但家属主张60%的赔偿责任,主张的责任比例偏高,法院会根据综合考虑情况来分配责任比例。

(2)如果该路灯的管理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维护管理瑕疵,路灯的设立安装地点也符合相关规范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并且也不存在滚落、滑落、倒塌等情形,路灯的管理者当地政府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1、《侵权责任法》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周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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