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视角NO.125:女子租房意外身亡 家属索赔60万:在你房子里死的就找你!

凰家视角NO.125:女子租房意外身亡 家属索赔60万:在你房子里死的就找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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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 邹扬扬

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个世界并不是按照“谁弱谁有理”“谁死伤谁索赔”的规则运转的。但有的人却是一听说有意外、有纠纷,就有种“要发财了”的激动。

比如房东和租客之间的纠纷,租客意外身亡,面对家属的巨额索赔,房东到底该不该赔偿呢?

事件回顾

房东李先生最近比较烦,因为几天前有位女性租客莫名其妙地死在租住的房子里了。自己好端端的房子突然变成了凶宅,晦气不说以后再想租出去或者转手都不容易。但人死不能复生,当下最重要的自然是查明真相,让死者入土为安。麻烦的是,死者家属找来了,开口就向李先生索赔60万,并表示“人是死在你房子里的,我们就要找你!”面对如此理直气壮的说法,李先生一时也无言以对。

事后,经法医鉴定,死者是因心脏问题或者急性病导致的死亡!排除他杀,和房东也没有关系。但死者家属依旧不依不饶,还说“人家商城坐电梯(摔下来)死人了,商城都是要赔钱的啊,知道吧?”

那么,在这起案件中真的是“谁死伤谁有理”吗?李先生到底要不要为租客的死负责呢?死者家属的索赔要求合理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邹扬扬律师认为:

在这起案件中,李先生不需要为租客的死亡负责,死者家属的索赔不合理,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事件描述,本案中已查明租客的死亡原因是自身疾病造成,和李先生的租赁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李先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先生对租客不存在任何损害行为,也未加剧租客的自身疾病,租客家属的索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出租人对其房屋有一定的维修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房屋的质量问题如房屋是危楼或者房屋内存在有害物质导致疾病等,给承租人造成损害后果,出租人可能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合同法》中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

1、《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