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视角NO.128:男子离婚多年后被儿子起诉 只因为离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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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 邹扬扬

离婚多年相安无事的前任夫妇,因为儿子起诉父亲的一纸状书生活再起波澜,而身为当事人的父亲却一脸懵……

原以为又是一出狗血家庭剧,没想到竟另有隐情。

事件回顾

刘女士和前夫吴先生多年前因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好离婚后,2岁的儿子浩浩和父亲生活,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也全部由吴先生承当。在浩浩和父亲生活了7年之后,刘女士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原先的离婚协议。最终两人达成协议,浩浩跟随母亲生活,所有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刘女士一人承担。

就这样又过了4年,吴先生也有了新的家庭。今年3月,吴先生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儿子浩浩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父亲每月承担1500的抚养费,直到自己能独立生活。对此,吴先生觉得有点懵。明明当初说好了由浩浩的母亲刘女士承担所有的抚养费,怎么现在又反悔了。

原来,刘女士当初是为了争夺抚养权才自愿放弃了索要抚养费,但是现在浩浩上了初中,光择校费就需要几万元,再加上为了方便上学还租了房,各种开销加在一起,刘女士一个人根本负担不起,所以才会以孩子的名义起诉吴先生索要抚养费。

那么刘女士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离婚时放弃孩子抚养费的,事后还能重新主张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邹扬扬律师认为:

刘女士儿子的诉求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离婚时一方放弃抚养费,事后,子女还能继续主张。

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包含了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这些费用,在子女未成年前,父母都有负担的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会因为离婚时,抚养方放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而得到免除。

即使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抚养方负担全部抚养费,但如果抚养方经济能力有限,孩子也有权向另一方主张部分抚养费。

而即使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不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抚养的标准,离婚后子女也可以起诉,要求增加或变更抚养费比如抚养费的标准过低、孩子患病、教育开支大等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十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第十八条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