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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 王紫君
“房子里已经送给我了,别想再要回去!”因为晚年和子女一起生活不如意,老父亲想要回已经送出去的房子,他能成功吗……
事件回顾
年过80的朱某名下有一套房产,几年前儿子儿媳声称要好好照顾老父亲,就搬来和他一起住,儿媳还拿着一张纸半遮半掩地让朱某签了字,事后朱某才知道那是一份房产赠与协议。
朱某觉得儿子儿媳在拿到房子之后态度大变,不仅长期吃得不好,连自己唯一的爱好都受到了限制。
平时朱某很喜欢约些朋友来家里玩麻将,可是儿子儿媳每次都会把电视机的声音开得特别大,久而久之那些老朋友都不愿意来了。再加上双方经常因为一些琐事争吵,朱某就想拿回自己的房子,于是他向法院起诉儿子、儿媳,要求撤销与他们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
老父亲想要回房子,儿子儿媳当然是万分不愿意,他们自觉已经把老人照顾得很好了,还承担了对方的一切生活开支,之所以对打牌有意见也是因为家里经常聚集一堆人没个清净。
那么朱某到底能不能拿回自己已经送出去的房子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王紫君律师认为:朱某可以拿回自己已经送出去的房子。
朱某事后才知道自己签署了一份房产赠与协议,其签字时并不清楚,将房屋赠与儿子儿媳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朱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另外,如果该赠与没有经过公证且房子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朱某也可以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向儿子儿媳要求返还赠与的房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赠与财产的返还】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