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说法NO.128:父亲去世后 房产证上竟然多了一个陌生女人的名字……

凰家说法NO.128:父亲去世后 房产证上竟然多了一个陌生女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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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邹扬扬

一说到房产证上加名字的事,不少朋友就能脑补出一段家长里短、爱恨情仇的狗血剧情。生活中有人苦心积虑要在房本上加名字,也有人莫名其妙出现在房本上的,事情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事件回顾

马女士最近遇到了一件匪夷所思的事情。去年老父亲去世之后,马女士因为忙着其他事情一直没有时间办理继承手续。一天在整理父亲遗物时,马女士发现了父亲留下的房产证,翻开之后更是吓了一跳:房产证上面竟然多了一个陌生女人的名字。

“难道……父亲在外面有女朋友了?”但是转念一想,马女士又觉得不太可能。

多年前马女士的父母就因为性格不合离婚,之后也没有再婚,作为独生子女马女士一直和父亲住在一起,如果父亲真的有新的恋情,没有必要瞒着自己。房产证上的陌生女人,马女士并不认识,父亲认识的人当中也没有这个人。

随后马女士从父亲生前的同事那里了解到,这个人名很有可能是杜撰的。

因为父亲留下的房子属于单位的房改房,如果没有配偶的话就不能享受这么大面积的房产,因此在购房过程中,马女士的父亲就在房产证上杜撰了一个配偶,按照夫妻共同占比购得该房产。

随后马女士去当地房改办,开具了一个笔误证明,证明房产证上的配偶姓名属于笔误,但公证处并不认可这个证明。那么马女士要怎么做才能顺利继承父亲留下的房产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邹扬扬律师认为:

马女士可以通过向房产局申请,主张案涉房屋的房产登记存在瑕疵,要求变更(更换)房产证,在变更房产证为父亲个人所有后,再办理相关房屋继承手续。

如果相关途径不可行,无法办理案涉房产证的变更手续,马女士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维权,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起诉案外人(房产证上的女士);或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方式主张房产局不履责。

1、在房产局办理房屋继承手续,一般需要先办理房屋继承公证

房产局在办理房屋继承手续时,需要当事人提供房产继承的公证书、房产证书、身份证明材料等。

而房产继承公证书,需要在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如房产证,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被继承人单位开具的证明、社区开具的证明,其他继承人的放弃声明等。

2、本案中,公证处拒绝办理房屋继承公证

根据事件描述,相关公证处不认可房改办开具的笔误证明,拒绝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3、建议马女士拿着笔误证明和相关材料,以当年登记存在笔误为由,向房产局申请房产证的变更(更正)手续,将房产证从共同共有变更为父亲单独所有;或者直接向房产局申请办理房屋继承手续。

4、在房产证变更为马女士父亲单独所有后,马女士再办理相关继承公证手续,然后在房产局办理房屋继承手续。

5、如果房产局拒绝办理房产证共有到个人的变更手续,也拒绝办理房产继承登记,马女士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房产局不履行职责。

6、因为该房屋的房产登记为马女士父亲和案外人某女士,故需要考虑,在马女士父亲当年办理房产证时,是否借用他人身份材料或者委托他人假扮配偶,如果要变更房产证登记,可能需要案外人配合相关手续。

7、如果房产证上的案外人真实存在,而该案外人拒绝配合相关手续,马女士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该女士,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归马女士个人所有,再依据法院的判决书,去房产局办理相关房产登记手续。

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物权法》

第六十六条 私有财产保护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方式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第四条 公证处的业务如下:

(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二)证明继承权;

(三)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四)证明收养关系;

(五)证明亲属关系;

(六)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七)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八)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九)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十一)保全证据;

(十二)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十三)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十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