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说法NO.129:分居之后 女子发现丈夫200多万“小金库” 真相令人心寒!

凰家说法NO.129:分居之后 女子发现丈夫200多万“小金库” 真相令人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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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邹扬扬

在婚姻生活中,有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两人感情好一切都好说,可若是感情破裂,夫妻一方很可能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变成个人财产。

事件回顾

王女士和丈夫陈某结婚多年,双方都是再婚。刚结婚时两人的感情还不错,可渐渐地矛盾越来越多,2年前陈某索性直接从家里搬了出去,夫妻俩也就分居至今。

去年王女士在家打扫卫生时,发现了一张丈夫留下的手写纸条,上面记载了多个银行账户和存取时间。仔细核查一番后,王女士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金额加在一起竟然高达200多万元!

“他哪来的钱?”王女士一气之下,把陈某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要求分割这200多万被丈夫隐匿并转移的财产。王女士认为,自己操持二婚家庭不容易,多年来为家庭付出了全部,而陈某经济上竟然一直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对此,陈某抗辩说,二人婚后矛盾不断升级,王女士也曾多次提出离婚,两人还曾打算出售房产进行财产分割后离婚,因当时房价偏低而作罢。而且他也不认为自己这种做法属于转移财产,还说那些钱基本已经被他花掉了,再说王女士日常生活中也不可能将自己的所有收入及支出都告诉他。

后经王女士申请,法院调查了案涉银行账户的存取情况,查明案涉存款均是银行定期存单,到期后陈某以现金的形式取出并销户。其中的两笔共计114万元,陈某取出后又以现金汇款的形式转至案外人方某名下。对此,陈某辩解说是用于委托理财,但又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对上述款项的处理已征得妻子王女士的同意。

那么王女士能拿到这笔钱吗?她要求分割财产的要求合理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邹扬扬律师认为,应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王女士如果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该笔存款,先要判断该存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的要素,是婚后所得财产。

(1)如果该存款是陈某的婚前财产,那么王女士无权参与分割。

(2)如果该存款是陈某的婚后所得,王女士有权要求共同分割。

在诉讼中,陈某需要举证证明属于婚前财产,比如说是婚前的储蓄等,否则可能会被推定为婚后共同财产。

2、王女士如果不起诉离婚,仅起诉分割存款,法院可能不受理。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不起诉离婚,仅起诉财产分割,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特殊情况下是一方重病,起诉对方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

3、即使部分大额存款被陈某擅自使用了,法院也可能判决陈某折价补偿。

夫妻共同存款,一方未经与另一方协商一致,擅自使用的行为,离婚诉讼中法院依然可能认定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折价范围和比例上,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类似案例,各地判决不一。

4、离婚后,发现婚内一方隐匿财产的,也可以再次起诉要求分割。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