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说法NO.130:新郎接亲扑空临时找人“替婚” 新娘:我很受伤 必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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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邹扬扬

男友结婚了,新娘却不是我!对有些人来说,这是一段感情求而不得的遗憾。但对于已经领证就缺一个仪式的小情侣来说,却是大大的“乌龙”。

事件回顾

几年前,经表哥介绍小陈认识了张某,不久两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去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并商量好到国庆节再举办婚礼。

然而,登记过后两人的感情便开始出现问题,张某发现小陈还和前女友纠缠不清、藕断丝连,为此两人没少吵架。就在婚礼前一天,张某左思右想觉得两人的感情基础还不够牢固牢靠,于是给小陈发了一条短信,说要把婚礼再往后推迟,而且当晚就搬去了朋友家住。

第二天一早,小陈带着一队亲友来到张某家接亲,没想到新娘根本不在家,手机也关机了。因为不想家人受打击,小陈无奈之下找朋友帮忙“走过场”, 接了另一名女子顶替张某去了结婚现场。

另一边,终于回到家的张某从家人口中得知小陈来接亲了,还在朋友圈里看到了小陈的婚礼现场照片,但是新娘却不是自己。

这场“乌龙婚礼”过后,张某和小陈算是闹掰了,两人再没有一起共同生活过。期间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事宜,但一直没有达成一致。

张某觉得小陈在婚礼上和别人结婚,导致自己每天都要面对周围人异样的眼光,心理很抑郁,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余元,而且她怀疑“替婚”的女子与小陈的关系“有点暧味”。

小陈提起婚礼也觉得很是气愤,他表示顶替新娘的女子只是当天过来喝喜酒的朋友,张某说的“关系暧昧”并不存在,“婚礼”之后小陈也没有和这名女子共同生活。而且小陈还表示要离婚可以,但“所有结婚的开支都是我们家在处理,她们家没有出过钱”,女方要退还当时结婚时给的68898元彩礼和1万元选日子的钱。

那么,在这起事件中,张某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要求合理吗?小陈能成功拿回已经给出去的彩礼钱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邹扬扬律师认为,应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1、关于女方张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张某的主张可能得不到支持。小陈的行为也不构成导致离婚的重大过失。

即使这起事件中,小陈找人顶替结婚,给张某造成了心理阴影,但张某也没有足够证明产生严重的损害后果,也很难证明损害后果系小陈行为所导致的。

2、关于小陈主张返还彩礼钱和选日子的钱

小陈支付的69988元彩礼钱,可以主张要求返还,虽然小陈和张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如果小陈和张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支持部分甚至全部返还彩礼,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聘金数额、习俗及订婚酒席花费等具体情况。

小张支付的1万元选日子的钱,缺乏法律依据,不一定会得到法院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