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说法NO.131:男子与患病妻子假离婚 四年后“违约”再婚被起诉“净身出户”?

凰家说法NO.131:男子与患病妻子假离婚 四年后“违约”再婚被起诉“净身出户”?

凤凰网湖北联合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打造《凰家大律师》全新栏目,倾听声音、解答难题,为广大网友提供关于房产、家庭婚姻、财产纠纷、经济、刑事等方面法律咨询,网友可在“凰家大律师”页面在线提问, 将会有凤凰网湖北特邀律师为你解答难题。该栏目还将会为你评析热点新闻话题,解读经典精彩案例,宣传正确的法律知识。

》》》我要提问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邹扬扬

每一对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都曾宣誓白头偕老,但残酷的现实是,很多夫妻在半途不得不分道扬镳。

当婚姻走到尽头,特别是一方犯有“大错”之时,另一方往往会萌生离婚的念头,而“让对方净身出户”也就成了离婚的最大目标。但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却不容易……

事件回顾

李女士和丈夫郭先生是大学同学,两人从大二便开始自由恋爱,毕业之后又顺利地结婚了。因为工作的原因,婚后很长一段时间两人都是异地生活,而且李女士因为患有躁狂抑郁症,曾先后两次住院治疗。

第二次出院之后,李女士便与丈夫协商决定“假离婚”,在签订了《假离婚协议书》之后,两人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协议中规定,两人现有的住房归男方所有,为了方便照顾孩子,女方有权居住到购买到房子时。住房以外的所有家庭财产,包括银行存款、保险等折合人民币22万余元,全部归女方所有。两人还约定好,任何一方首先与第三者结婚或者同居,则有该行为的一方需放弃全部家庭财产,并由另一方获得全部家庭财产。

“假离婚”四年后,郭先生再婚,李女士一纸诉状将郭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郭先生“净身出户”。那么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合理吗?这份《假离婚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邹扬扬律师认为:

本案涉及到两份协议书,一份是在民政局登记的离婚协议书,一份是双方在离婚登记之前签订的协议书。所谓的《假离婚协议书》,主要约定“任何一方首先与第三者结婚或者同居,则有该行为的一方需放弃全部家庭财产,并由另一方获得全部家庭财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约定是否有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实际生活中,为各种原因“假离婚”的夫妻较多,但是其实此类协议风险较大。请大家谨慎处理婚姻登记行为,包括结婚和离婚登记。

本案有较大争议,个人觉得李女士的诉讼请求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低,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仅供参考:

1、两份协议书的时间点一前一后,一般来说签订在后的协议效力高于之前的协议,真离婚协议书签订在后。

本案中“假离婚协议书”的签订在离婚登记之前,在民政局登记的“真离婚协议书”在后。

真离婚协议书是如何约定的呢?

案件描述中未讲清楚财产方案,暂且根据上下文推定,真离婚协议可能约定的是“房屋归男方,女方有居住权,存款理财等22万元归女方所有”。

2、在民政局登记的离婚协议书是有法律效力的,民政局仅做形式审查,离婚协议书一经提交民政局备案,不得变动更换。如果对该离婚协议书有异议,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需在离婚协议的1年内提起诉讼。

3、双方的婚姻关系自双方办理离婚时结束、双方离婚前关于对婚姻忠诚度的约定,在双方在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后,面临失效。

4、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对婚内财产权属进行约定。但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方案,一般以双方登记的离婚协议书为准。

5、“离婚不离家”,属于同居状态,同居期间如果产生新的共同财产,比如共同经营所得等,可以向法院起诉分割共同财产,但这段期间的财产不同于夫妻共同财产。

6、如果夫妻之间签订了关于“违反忠诚义务就离婚净身出户”的财产分割协议,含有一方如离婚时将失去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离婚自由的权利,也不一定会得到法院支持。

综上,李女士主张按照离婚前,双方的假离婚协议书关于忠诚度的约定,认为对方违反忠诚义务,主张对方按照约定“净身出户”,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而且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4年,还可能面临法院不予受理的风险。

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