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说法NO.133:父亲去世后儿子与继女对簿公堂 继子女有没有继父母的继承权?

凰家说法NO.133:父亲去世后儿子与继女对簿公堂 继子女有没有继父母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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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邹扬扬

都说“血浓于水”,在涉及财产继承问题时,亲生子女、父母、配偶有继承权世人皆知,但是继子女的继承权在实际生活中却饱受争议。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继子女到底有没有继承的权利呢?我们不妨来看一条具体案例。

事件回顾

周女士和前夫育有一女杨某,两人约定好离婚之后孩子由前夫抚养,几年后周女士与郑某结婚。后来为了方便读书,杨某搬过来和周女士还有继父郑某一起生活,户口也牵了过来,但抚养关系并未变更过。

2017年,周女士和郑某的婚姻走到尽头,两人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周女士自愿放弃两人婚后购置的房屋所有权,并由郑某向周女士支付15万元作为补偿,该补偿金在离婚后一年内分三次支付。周女士在郑某支付完补偿金后立即从现居住地点搬走,同时周女士在有条件时自行将本人及其女儿户口迁移,郑某配合周某办理相关手续。

周某虽然在离婚前已经没有在家居住了,但是其女儿杨某一直没有搬出郑某家,一直在郑某处借住至2019年初。

2018年底郑某被诊断出患有肝癌,去世前曾多次入院治疗。郑某的儿子小郑原本另购买了房屋,但是没有与其父一起居住。在得知父亲患病后,就搬回其父处居住,而且郑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均由小郑夫妻俩照顾。

郑某病故后留下一套房子,其子小郑与继女杨某因房产继承等问题产生争议。那么在周女士自愿放弃房产所有权,且获得15万补偿金的情况下,杨某作为继女能不能继承郑某留下的遗产及其份额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邹扬扬律师认为:本案存在一定法律争议,个人倾向于杨某无权继承郑某留下的遗产。

首先双方之间是否属于继父与继子女关系争议;其次即使在周某与郑某离婚后,杨某与郑某仍然存在继父与继子女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大争议;另外即使杨某有继承人身份,但杨某未尽到任何抚养义务,在遗产分割上应当少分甚至不分。

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郑某与周某结婚时候,未明确建立郑某与杨某的继父与继子女的关系;杨某和郑某之间可能不属于继父与继女的法律关系。

(1)在周某和郑某结婚时,杨某的抚养权属于周某的前夫,抚养权并不归母亲周某。

(2)周某与郑某的离婚,并未变更杨某的抚养权,也未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杨某归郑某抚养。

杨某的抚养权仍属于周某的前夫,周某和其前夫对杨某有抚养义务。

但是郑某对杨某没有抚养义务。只是在实际上,提供了住房供杨某继续居住。

2、该房产虽然是郑某和周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是在离婚后属于郑某的个人财产,与其母亲周某无关。

周某与郑某于2017年办理离婚手续,并进行了财产分割,明确了房屋在离婚后归郑某,所以该房屋并没有周某的份额。

3、郑某同意杨某的借住行为是出于道义,双方也并没有书面约定居住权。杨某无权享有居住权。

4、杨某虽然住在郑某家,但未对郑某尽到赡养义务,是否属于继父女关系来往,有一定争议。

5、在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即双方姻亲关系解除后,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仍享有继承权,应通过双方是否仍然具有相互扶养的关系予以判断。

6、即使郑某和杨某建立了继父与继子女的关系,但杨某与郑某共同生活期间,在郑某环境期间,不尽抚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相关法律法规

《继承法》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