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说法NO.136:男子醉酒过后次日身亡  好心送其回家的朋友反被告

凰家说法NO.136:男子醉酒过后次日身亡 好心送其回家的朋友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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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邹扬扬

朋友难得一聚,以酒助兴是饭桌常态。但喝酒也容易误事,生活中因为喝酒惹上官司的新闻层出不穷。比如“醉酒后遇意外事故,同桌人全被告”的事情,我们早就见怪不怪了,但你知道吗,好心帮忙送醉酒人回家也有可能给自己惹上麻烦。

事件回顾

前段时间,王某和黄某以及其他三位朋友,相约一起聚餐。席间大家相谈甚欢,除了王某因为要开车没有喝酒,其他四位都喝醉了。饭局结束之后,王某主动送黄某回家,剩下3位朋友自行回家。但是因为不清楚黄某家的具体地址,王某把黄某送到住处附近之后,就开车离开了。

没想到第二天上午,黄某被发现死亡于路边,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黄某是用铁链自缢而亡,并非被害,排除了他杀的可能。事后黄某的家人亲属,以没有尽到安全护送的义务,将李某和另外3位参与饭局的朋友都告上了法庭。

但是王某觉得自己是因为没有喝酒才主动承担送黄某回家的义务的,是朋友之间出于人道主义的帮助,在这件事情上不存在过错和过失,不应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现在帮人还帮出了麻烦,他觉得非常不公平。

那么,对于黄某的死王某到底有没有责任呢?饭局上的另外3位朋友的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邹扬扬律师认为:

虽然黄某并不是因为饮酒过度导致的死亡,而是自缢身亡,但其死亡和酒醉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黄某的死亡,黄某本人的责任比例最大;但是王某属于酒席的组织者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故其对黄某死亡的后果有一定过错,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但责任比例不高。

饭局上另外三位朋友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三人作为共同饮酒人均应对该饮酒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责任;法院也会综合考虑,过失行为的大小和原因力比例以及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缺失,故三人也可能承担较低比例的责任。

王某从其邀约酒席参与人员等行为可以视其为酒席组织者,增加了酒席的饮酒人数和饮酒量(增加了共同饮酒人过量饮酒的可能),而其对邀约而来的黄某的醉酒的事实未给予充分的了解和预防,其作为酒席的组织者,也应具有一定的注意、保护前来赴宴人员在醉酒后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

而酒席散场时,其虽将黄某护送到其住所附近,但是在黄某未清醒的情况下也但未联系其家将其接回家;即使共同饮酒过程中其未实施明显的殷勤劝酒(或强迫性劝酒)等过错行为,但是仍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其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情况,法院会酌情对黄某饮酒后自缢生亡的后果承担一定责任。

提示:同桌饮酒后,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