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说法NO.308:天价贷款无人还?债主将男子家人告上法庭 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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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一男子生前欠债100多万元,债主将其家人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00万余元及利息暂计10万余元,法院如何判?“父债子还”在哪些情况下能得到法律支持?

事件回顾

李某以生意资金周转、建房为理由,向原告王某相继借了100多万元,李某签署借条给原告,承诺将连本带息归还。但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李某因病突然去世,原告王某与李某家人协商无果,天价贷款无人还。

故王某将李某一家五人诉至法庭,原告主张,判令被告在继承或管理李某的遗产继承范围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余元及利息暂计10万余元。

被告主张,李某的父母与妻子已通过公证方式,放弃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权;李某名下已无遗产,仅有一辆使用了14年的小汽车,李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收入中包含父母养老金等家庭收入;原告王某明知李某非法集资而存入钱款,应承担无法回款的法律后果。

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件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经法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王某提供的六份借条收执,经法院判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在李某与原告王某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李某也以点赞和拥抱的表情符号确认至2021年6月止其向王某借款合计为100万余元。

李某家人虽向法院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但该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是在李某死亡后其账户下的款项已被作出处理之后发出的声明,故被告们仍应在李某的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被告主张李某系非法吸收存款,并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利息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故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作为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李某遗产范围内偿还李某尚欠原告王某借款100万余元及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那么,“父债子还”在哪些情况下能得到法律支持?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因此,在被继承人死亡那一刻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是遗产,对其生前的债务,若其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继承人依法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若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是该放弃是在被继承人遗产没有被处理过的情况下作出的,否则仍应以继承的遗产为限,承担被继承人税务和债务。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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