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视角NO.309:遇到公司强制加班 员工有权拒绝吗?

凰家视角NO.309:遇到公司强制加班 员工有权拒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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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4月4日,有网友抛出了关于中国电科清明节强制加班的截图,随后该事件在网络上迅速发酵,引起轩然大波。

事件回顾

根据截图显示,中国电科城都区软件开发事业部一名领导在群里询问,有无员工自愿加班。两天没有员工对是否愿意加班做出回复,随即该领导指定了两名陈姓员工加班。

其中一名陈姓员工痛批该领导的做法,并称员工们最近一直加班到晚上11点,身体已经非常疲惫了。陈某的回复一时间引起了众多员工的共鸣,大家纷纷要求辞职。之后陈某在群内好像杀疯了一样,将反驳的领导以及员工怼了个遍,直到公司老总出面,才平息了这一风波。

该事件一经发出,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共鸣。也有网友表示,这位痛批加班的员工是一位勇士,做了自己不敢做的事。

不过,后来这件事出现了反转。中国电科对这次事件做出了回应,称网传微信群聊天记录所涉单位和人员,非集团公司所属成员单位和员工。

4月7日,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官方微博通报网传中国电科加班事件调查结果,通报全文如下:

2023年4月5日,接上级公安机关指令,我局针对网传涉中国电子科技集团(以下简称中国电科)有限公司下属单位不实信息一事,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初查,陈某龙(男,汉族,26岁)目前居住在德阳经开区,系网上发布不实信息者,此人从未有中国电科下属单位及关联企业从业经历。因此前向中国电科求职未被录用,心生不满,利用图像处理软件虚设“CETC—软件开发课”“CETC成都事业部”2个微信群,虚拟CETC员工姓名、头像,捏造制作了多张“怒怼领导、发泄情绪”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并发布在网络社交平台,引发公众热议,造成恶劣影响。

陈某龙故意散布谣言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网络公共秩序,我局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那么,陈某的造谣行为可能会面临怎样的法律惩罚?遇到公司强制加班,员工有权拒绝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案中陈某在网上发布不实信息的造谣行为,严重扰乱了网络公共秩序,依据规定若经公安机关侦查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条例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罚款

原则上公司强制加班,员工有权拒绝。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必须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且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所以,劳动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权拒绝,除此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也不是随意的,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同时,法律规定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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