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被行拘!武汉一停业商场发生火灾!

2人被行拘!武汉一停业商场发生火灾!

原标题:2人被行拘!武汉一停业商场发生火灾!

来源:湖北消防、武汉消防、随州消防

4月12日10时53分许

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

一停业待拆商场发生火灾

接到报警后

武汉市消防救援指挥中心

迅速调集晴川消防救援站出动

(3月,武汉一停业商场也发生过类似事件)

消防员到达现场后发现

火势处于发展阶段

现场浓烟滚滚,火光冲天

消防员立即对商场内

展开人员搜救和排烟处理

并现场架设一支水枪对火灾进行扑救

当日12时10分

现场火灾被完全扑灭

此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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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

4月12日10时许

现场工地负责人张某龙

带领工人张某平在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

一停业商场进行拆除工作

期间

工人张某平在未做好安全防护的情况下

使用氧割设备进行拆除工作

无视消防安全

操作不当引起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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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

工地负责人张某龙、工人张某平的行为

已构成过失引起火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

依法给予张某龙、张某平

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施工动火作业

这些要记住

↓↓↓

施工动火作业人员

必须持证上岗

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电焊作业潜在危险

01

焊接的热传导引起火灾事故

由于电焊是通过电弧将金属熔化后进行焊接,而在焊接过程中温度高达6000度以上,容易使焊件另一端接触的可燃物着火。

02

高空掉落和焊渣飞溅

在焊接作业中,炽热的火星到处飞溅。这些小火星温度较高,当飞溅到可燃物上,可能造成火灾;当接触到易爆气体时很可能引起爆炸。

03

引起火灾不易被发现

一般焊割作业点与起火部位不在一个立体层面,火灾发生初期不易被发现。

04

短路引发可燃物起火

电焊机的电源线在操作过程中经常拖拽、磨损,容易造成线路损坏,易发生短路引发周围可燃物起火。

电焊气割作业属于危险作业

为了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

作业人员需要时刻遵守规章制度

做到电气焊割“十不准”

把安全牢记心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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