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岁婆婆行拘12天!烧垃圾烧毁39辆车!

69岁婆婆行拘12天!烧垃圾烧毁39辆车!

原标题:69岁婆婆行拘12天!烧垃圾烧毁39辆车!

两个月前

家住永州双牌县泷泊镇大路口村的

69岁蒋某某因在后院草地焚烧废纸

不慎引燃周边草地,火势迅速蔓延

相邻露天停车场内的39辆车被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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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此次火灾过火面积250余平方米

烧毁事故车辆两轮车32辆、三轮车2辆

四轮车5辆,共计39辆

造成经济损失21.89万元

通过前期调查

该起火灾财产损失比较大

过失引发火灾的人员

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大队将该起火灾的情况说明函告双牌县公安局,并由该局依法对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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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焚烧垃圾有什么危害?

☛ 污染环境,使PM2.5指数上升;

☛ 烟气呛人,影响人们的健康;

☛ 带来火灾隐患,危害人身及财产安全。

生活中自行焚烧垃圾和垃圾处理厂焚烧垃圾有着本质的区别,后者采用高温焚化炉,垃圾焚烧充分彻底,焚烧后的废弃和残渣还要通过专门的处理才可以排放。据测算,每吨垃圾焚烧后会产生大约5000立方米废气,还会留下不少有毒的灰渣。生活中随意焚烧垃圾,只是把部分污染物由固态转化成气态,可以说是一种污染转移行为。

露天焚烧垃圾的行为

坚决不可取!

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不仅可能导致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

更可能会触犯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正确处理生产生活废弃物

坚决杜绝露天焚烧行为

确保“不着一把火、不冒一缕烟”

来源:湖南消防、湖北消防、黄冈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