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走技术秘密开新公司 离职员工被判刑

带走技术秘密开新公司 离职员工被判刑

原标题:带走技术秘密开新公司,离职员工被判刑

计算机软件目标代码承载的技术方案属于技术信息,该技术信息同时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了保密措施”时,构成技术秘密。4月2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两名离职员工带着原企业的技术秘密开新公司获利2500余万元,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显示,豪某公司研发的继电保护测试仪系列产品,其关键技术是支持产品运行的计算机软件程序代码。1999年11月,李某某入职豪某公司,主要负责继电保护测试仪的装配、设备调试等技术工作,可以接触继电保护测试仪的计算机软件目标代码。2006年1月,豆某某入职豪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二人均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了相关保密义务及竞业条款。

2009年4月,豆某某从豪某公司离职,与李某某商定并于2010年6月成立了瑞某某公司。2012年2月,李某某从豪某公司离职后进入瑞某某公司担任技术负责人,使用其掌握的豪某公司继电保护测试仪计算机软件目标代码及其他技术,生产同类型产品,豆某某负责对外销售。2021年5月27日,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鉴定:豪某公司的继电保护测试仪产品中计算机软件目标代码不为公众所知悉;瑞某某公司涉案产品目标代码与豪某公司前述产品实质相同;瑞某某公司电脑中,存有与豪某公司的继电保护测试仪中计算机软件目标代码相同的软件代码文件。经审计,自2012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间,瑞某某公司制造涉案产品不含税销售收入人民币3900余万元,扣除直接成本,毛利润共计人民币2500余元。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豆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