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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12岁小学生小泽独自骑电动三轮车外出玩耍时,多名中小学生向其“借”三轮车未果后,小泽被持续殴打、辱骂、拍视频。小泽还遭施暴者胁迫,多人进入其家中翻找财物。警方介入后查明,8人未满14周岁,警方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1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警方作出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处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拘留。事后,李女士以家中遭入室抢劫为由再次报案。
事件回顾
3月21日12时许,小泽骑着自家的电动三轮车独自出门玩耍,途中,被几名学生拦截并索要这辆三轮车,小泽明确拒绝后遭到现场几名学生的殴打。随后,几名施暴者不顾小泽反抗,将小泽拖拽至周边无监控覆盖的偏僻隐蔽区域,继续殴打小泽。之后,几名施暴者将小泽和三轮车转移到其他小区和公园,与另外几名施暴者汇合。施暴者共计9人,9人陆续聚集。其间,施暴者持续对小泽进行拳打脚踢、恐吓、辱骂和死亡威胁,并拍摄施暴过程。施暴者互相提醒躲避监控,“不要打胳膊和腿,容易被发现”。施暴者得知小泽家中无人后,逼迫小泽打开家门,多人进入其家中翻找财物,事后清点有财物丢失。
经当地医院诊断,小泽头部、胸部等多处损伤,左手软组织损伤。事发后数日,小泽多次在睡梦中惊醒,自言自语“不要打我”,见到亲友和陌生人时故意躲闪。
3月26日,李女士看到网络流传的施暴视频后报案。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分局经调查查明,9名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依法作出处理:8名案发时未满14周岁的施暴者,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陈某(案发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被作出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但依法不送拘留所执行拘留。事后,李女士以家中遭入室抢劫为由再次报案,警方已介入调查。
那么,在此事件中,8名未满14周岁的施暴者是否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施暴者胁迫小泽打开家门、多人进入家中翻找财物的行为,是否违法?9名施暴学生的监护人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律师、郑钻泉律师认为:
8 名未满 14 周岁施暴者不满足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有严格年龄限制,本案中受害人伤情未达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即便行为恶劣,依法也不能刑事追责。警方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处理符合法律精神。胁迫开门、入室翻找财物的行为明显违法。施暴者先通过殴打、恐吓压制反抗,再胁迫被害人开门入户拿走财物,已超出寻衅滋事范畴,具备抢劫性质,且发生在居民家中,属于情节更严重的入户类违法犯罪行为,只是因年龄问题暂不追究刑责,但违法性质不变。在民事上,9 名施暴者的监护人需共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不论监护人是否尽到管教义务,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财物损失,以及因受害孩子出现恐惧、失眠等精神伤害对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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