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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路桥隧ETC收费的法律依据 市法制办解读政府令


来源:荆楚网-楚天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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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荆楚网2011年3月23日报道)武汉路桥隧ETC收费的法律依据为何要制定ETC管理办法?体现用者付费原则 为何要制定ETC管理办法?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昨日介绍,2002年10月,武汉市第一次改

(据荆楚网2011年3月23日报道)

武汉路桥隧ETC收费的法律依据

为何要制定ETC管理办法?体现用者付费原则

为何要制定ETC管理办法?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昨日介绍,2002年10月,武汉市第一次改革通行费征收方式,由以前的设站、设卡按次人工收费,改为“年票制”收费。为适应武汉市城市交通和路桥隧建设管理的需要,2010年武汉市提出改革“年票制” 收费方式的方案,得到省政府同意。

采用ETC方式征收城市路桥隧车辆通行费符合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也符合“用者付费、多用者多付费、少用者少付费、不用者不付费”的公平原则。由于武汉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采用ETC方式收费系全国首创,国家和省对此没有具体规定,因此武汉市制定政府规章,全面规范不停车电子收费,对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方式、征收管理机构的义务、征收机构对机动车辆的稽查执法权、处罚条款均作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生效后,即可作为安装电子标签的依据,开始电子标签的安装工作。(来源:楚天都市报)

年优惠票比听证会标准下降360元

去年6月,针对ETC收费标准,武汉市物价局举行了听证会。昨日,备受关注的收费标准最终敲定,家用轿车的次费标准为8元/车次,年优惠票的标准为2100元/年(比听证会时初定的标准下降360元)。摩托车和客运出租车实行定额费制,收费标准分别为每年280元和500元。

据介绍,ETC收费的标准,主要依据建设成本、运营成本、财务费用、缴费车辆及通行流量、收费年限、财政补贴等要素核定。在去年举行的听证会上,武汉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详细介绍了次费8元的概算公式。据了解,长江二桥、白沙洲大桥、晴川桥、月湖桥、长丰桥、天兴洲大桥、长江隧道总共纳入测算的贷款是141.52亿元。次费是按照这样一个公式计算的:建设投资(贷款数额)+营运成本+财务费用(贷款利息)-财政补贴(每年武汉市政府给五桥一路的财政补贴是1亿元,给新建一桥一隧的贷款也是1亿元)-定额收入(摩托车和出租车每年的定额费)作分子,除以分母收费车辆流量。

据介绍,上述过江通道的收费年限均为30年。其中,长江二桥、白沙洲大桥、晴川桥、月湖桥和长丰桥是从2002年至2032年,已实施收费7年;新建的天兴洲大桥、长江隧道为2011年至2041年。

对于其他客车、工具车、货车等的收费标准,则是以小车(二类车)次费8元为标准,设定基数为1,三类车系数是1.5,四类车是3,五类车是4,六类车是5,乘上系数,就得出了其他类型车辆的次费标准。

今年7月1日起,武汉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全面采用不停车电子收费,这一举措全国首创,国家和省对此没有具体规定,因此武汉市制定了全国首个城市ETC管理办法,全面规范不停车电子收费。3月23日,武汉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对该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2002年10月,武汉市第一次改革通行费征收方式,由以前的设站、设卡按次人工收费,改为“年票制”收费。

为适应武汉市城市交通和路桥隧建设管理的需要,2010年武汉市提出改革“年票制”收费方式的方案,得到省人民政府同意。采用不停车电子收费方式征收城市路桥隧车辆通行费符合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也符合“用者付费、多用者多付费、少用者少付费、不用者不付费”的公平原则。

2011年2月25日,武汉市长签署政府令,正式颁布《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另据荆楚网报道:

公汽、电车虽免费但仍需安装电子标签

《办法》规定通行费征收的对象主要是通行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机动车。考虑到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的重要补充,为了不增加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成本,保持社会稳定,《办法》将客运出租汽车纳入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管理,不按次收费,实行定额费制。此外,摩托车不便于安装电子标签,《办法》规定对摩托车也实行定额费制。

通行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办法》关于免征通行费的车辆范围,严格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执行,同时考虑到公共汽车、电车的公益性,增加了公共汽车、电车免征通行费的规定。但公汽和电车仍安装电子标签,是为了统计交通流量和交通智能化管理的需要。

多预存通行费“有优惠”

《办法》要求,对未预存通行费或者预存额不足欠缴通行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欠缴之日起1 5日内补缴。同时,《办法》还规定鼓励机动车所有人预存通行费,对机动车所有人预存通行费达到一定额度的,对其通行费给予优惠。

屏蔽干扰电子标签将受处罚

《办法》赋予征收管理机构相应稽查执法权,明确规定征收管理机构可以对在本市停放的机动车安装电子标签和缴纳通行费的情况进行稽查,同时规定对未安装电子标签或者未缴纳通行费的机动车,征收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予以查处;不能及时处理或者现场处理影响交通畅通的,可以责令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办法》对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电子标签,不按规定缴纳通行费,冒用、涂改、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费标志,私自拆卸、损毁、屏蔽干扰电子标签,冒用、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电子标签,不按规定接受通行费征收服务站点或者代收单位依法查验其缴纳通行费等违法行为设定了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申请复查通行费额“7天必答复”

《办法》对征收管理机构应为车主缴纳通行费提供方便作出“硬规”:一是电子标签损毁、遗失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征收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为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补装手续,更换电子标签;二是要求征收管理机构设立的通行费征收服务站点和代收单位应当悬挂物价、财政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告栏,公布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费期限及标准、收费主体、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征收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检验地点设立服务站点,方便机动车所有人办理相关业务;四是机动车所有人对征收管理机构提出通行费数额复查申请的,征收管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机动车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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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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