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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商报:重罚光大之后还须完善《证券法》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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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下午,中国证监会在股市收盘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对8月16日由光大证券交易系统失灵引发的严重的市场异常行情作出了裁决: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非法所得5倍罚款,合计罚没5.2

8月30日下午,中国证监会在股市收盘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对8月16日由光大证券交易系统失灵引发的严重的市场异常行情作出了裁决: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非法所得5倍罚款,合计罚没5.2328亿元。4名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并终身禁入证券期货市场。

此次对光大证券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创下了中国证券市场建立20多年来最为严厉的纪录。从案发到给出最终的处罚决定,证监会仅用了两个星期的时间,并且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对犯有内幕交易的光大证券作出了顶格处罚。这显示了新任证监会主席严格执行证券法规、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新气象,已经为中国证券市场的执法树立起了新的标杆。

但是,光大证券事件并未因证监会作出了这种严厉处罚而落下帷幕。相反,对于这一事件的深层次思考才刚刚开始。即以对光大证券在事件发生后最初所采取的补救措施来看,它在股指期货市场上采取对冲交易以挽回损失,已经被证监会认定为构成内幕交易,但是,当初证监会推出股指期货时,其所持理由就是可以利用股指期货的对冲交易手段来弥补现货市场上交易错误的损失。股指期货虽然没有排斥个人投资者参与的权利,但对这部分人的开户资格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因此它主要是面向机构的一个投资品种。另一方面,股指期货实行的是T+0的交易交收制度,而现货市场上实行的是T+1的交易交收制度。这种制度安排意味着散户股民与机构处于不对等的状态。T+1制度本是为了减少市场过度动荡、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而设立,但在股指期货推出后,它却产生了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消极作用。现在市场上对恢复T+0制度的呼声很高,但一旦实行T+0制度,市场将发生剧烈变化,散户股民是否能够适应,还充满悬疑。

证监会提出,对于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受到的损失,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引进赔偿机制,是证监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一个积极举措,但是这起案件与以往一些上市公司造假形成的投资者利益损失毕竟不一样,在异常行情发生的时候,如何认定散户投资者的损失,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在法律上也没有先例。值得注意的是,在事件刚发生时,光大证券曾要求上海证交所宣布行情异常时的交易作废,但这一要求被交易所拒绝,交易所的理由是行情是真实发生的,没有理由宣布作废。但如果对这一段行情宣布作废,事实上不仅光大的损失可以缩小,投资者的损失也可以缩小。对于这种由系统错误引发的异常行情是不是应该认可,目前的证券法规并无规定,这显然也是一个可以探讨的问题。

光大事件的发生,暴露了我国急剧发展的证券市场在法规制度建设上的滞后。目前,证监会正在推进《证券法》的修改。现行的《证券法》制定是由证监会来主导,而证监会的工作重心长期以来偏重于推进市场发展,监管方面过于弱化。此次证监会对光大事件的严格执法,之所以给人以面目一新的感觉,关键就在于它向市场发出了一个重要信号,监管部门将强化监管,以此来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这种观念转变对于中国证券市场的未来走向是十分重要的,如果证监会能够将这种态度贯彻到证券法的修订之中,就有希望跳出一时一地的局限,制定出一部起点高、有长效机制的《证券法》。这个目的达到了,光大证券此次交出的沉重“学费”也就算是有了一点积极的意义。

(作者系资深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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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镝]

标签:证券 光大 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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