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告别中小学生守则:一次真正的道德胜利

2014.8.11 第61期 作者:胡晗 王冰

栏目介绍:
    《凤言锋语》为凤凰网湖北频道原创新闻评论栏目。2013年夏季起创办,至今已走过一年多时光。解读热点话题,传递独立声音。读新闻,我们关注新闻背后的余音。

“不吸烟不喝酒,控制上网时间,会自护懂求救……”8月1日,教育部发布新修订的《中小学生守则(征求意见稿)》,将2004年原有的守则和中、小学规范共70条浓缩为9大准则,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当属对“见义勇为敢于斗争”这一条的删除。消息公布后,引发诸多争议。有人担心删除“见义勇为”会使“老人跌倒不敢扶”的现象越来越多。也有专家认为,见义勇为条款的删除意味着教育部重视保护未成年人,引导青少年不盲目见义勇为,遇到危险首先懂得自救。

早在2002年,重庆巴蜀小学就颁布了《巴蜀童规》,提出不提倡小学生见义勇为作无谓牺牲等新观点,与我国通行的中、小学生守则大相径庭,这曾引起教育部专家高度关注。

《论语·为政》曰:“见义不为,无勇也。”自古以来,见义勇为备受推崇,古为流传的例子颇多:司马光砸缸、鲁提辖拳打镇关西……自西周起,这种见义勇为精神即被写入了民族道德荣辱观中,成为儒家先贤推崇的品德之一。

“肯定英勇行为与避免儿童模仿之间的交锋,折射了社会发展进程中对见义勇为态度的转变与矛盾。昔日脱胎于集体主义的诸多价值观,在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生育、现代价值观的综合作用下,已不再是‘唯一标准’。”

4月22日下午,四川省达州市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曾打算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得批准。有关部门认为,因涉及未成年人,应“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所以决定不为李微微申报“见义勇为”称号。为了告慰逝去的灵魂,父母在女儿的墓碑上刻上了“见义勇为小英雄”的字样。

肯定英勇行为与避免儿童模仿之间的交锋,折射了社会发展进程中对见义勇为态度的转变与矛盾。昔日脱胎于集体主义的诸多价值观,在社会经济不断改善、计划生育、现代价值观的综合作用下,显得不再是“唯一标准”。为救公社财物牺牲生命的故事走下神坛,取而代之的是父母对子女心肝宝贝的叮咛嘱咐。回顾历史,中国这个历来集体至上的社会对个体生命的重视在如今走到了最高点。

生命至上,已成为深入人心的社会准则。然而有关生命价值和见义勇为的争议和缺乏仍然在转型的社会中不断浮现。

一方面,对见义勇为的荣誉价值追求弱化,让有关部门对见义勇为的认定不再如昔日积极,诸如上述女童救人事件,再如武汉的方俊明救恶作剧儿童瘫痪几十年难以获得见义勇为称号,都可见一斑。另一方面,不断出现的“扶老人伤者反被讹诈”事件也折射着受助者的感恩之心下滑,尽管这种下滑乃是养老医疗负担高昂、受教育程度及生活环境等具体因素综合造成,但事实却是这类原因复杂而影响恶劣事件频频发生,给大众心理蒙尘。

与此同时,媒体对不道德事件(有时甚至是偶发个案)的偏好和对公众猎奇负面心态的滋养也同样使得公众对见义勇为的态度更加惶惑。

在此基础上,见义勇为在社会制度缺失、感恩意识下滑的争议下,变成了让成人世界都不再推崇的行为。很显然,社会更加复杂多元,做好事带来的后果已不再如数十年前集体主义时期那样单纯荣耀。我们仍然教育孩子要善良,但不再倾向于鼓励孩子见义勇为。在社会建立起制度保障和公众感恩意识的安全网之前,谁都不愿让孩子成为试验品。另一方面,对儿童生命的珍视和计划生育等因素的交织,让意外事故造成的灾难带给社会更多悲痛。

“唯有法律制度完善和社会制度健全环境中本能自发产生的、受到应有保障的道德行为,将比来自政治信仰、道德批判源头的“崇高行为”更具有长久的生命力。

对见义勇为的惶惑,看似代表着社会的滑坡,而笔者恰好认为并非如此——这代表着中国社会的进步。一方面,古代对见义勇为互帮互助行为的推崇源于落后物质条件下群体生存的需求,而近代对“大公无私”的推崇则更趋近于对集体主义政治信仰的狂热,唯有在当代,当我们既无需为生存耕作捕猎而互相帮助,也不再受制于单一的集体主义政治信念,而坦率的从自身利益出发,表现出个人的“惜命”“惜财”本能时,中国社会的公众才真正开始了自主自由的生活选择和道德选择。另一方面,出于人类本能的自私、恐惧等弱点造成的“好人无好报”事件刺痛人心的过程,正不断倒逼着法律法规的完善,杀手和诈骗犯不断促进着社会法律的完善并非戏言。而且,也唯有法律制度完善和社会制度健全环境中本能自发产生的、受到应有保障的道德行为,将比来自政治信仰、道德批判源头的“崇高行为”更具有长久的生命力。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带来诸多争议的局面中,对个体生命的尊重和保障,特别是对老弱病残孕等弱势群体生命保障高于一切的共识正在逐步建立,这同样是社会成熟的一项重要标志。

“让生命至上的共识正式纳入了规章制度,确立为全体公民在踏入学校第一天起就理应认同的价值观;将尚处在矛盾探索的道德行为排除出少年儿童的必修范畴,确立了社会的生命尊重和对少年儿童群体的保护,为社会长久发展奠定基础。

于是,此次将见义勇为从《中小学生守则》中删除,取而代之以“懂自救会求救”,带来的意义和影响有三:

其一,让生命至上的共识正式纳入了规章制度,确立为全体公民在踏入学校第一天起就理应认同的价值观;将尚处在矛盾探索期的道德排除出少年儿童的必修范畴,确立了社会的生命尊重和对少年儿童群体的保护,为社会长久发展奠定基础。

其二,见义勇为这一处于道德体系中较高位置的行为走出规章制度,并不会促使社会摒弃见义勇为的行为,英勇行为或会在一段时间内(脱离旧价值观束缚的过程中)减少,但最终会停留在某个固定值,即人类群居基因中的互帮互助的本能和恻隐之心的心理造成的必然行为。少年儿童群体不应是见义勇为的主要实施群体,同时,人类的道德感并不因幼年时缺乏强制灌输而减少,相反,只会因“好人无好报”的后天习得而胆怯。

其三,让道德退出规章制度,要求法律不断完善,加强对违法行为(如讹诈等)的惩治,通过舆论和公众的声音持续推动,必将促使社会对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意识的强化。

最后,笔者愿用《吕氏春秋》中“子路受牛”的故事表达对社会高尚道德的态度。

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於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於府。子贡赎鲁人於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於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 孔子见之以细,观化远也。

肯定英勇行为与避免儿童模仿之间的交锋,折射了社会发展进程中对见义勇为态度的转变与矛盾。

凤凰网湖北微信

微信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多荆楚资讯

总监制:刘芮言 兰天   监制:明承友  本期策划/撰文:胡晗 王冰  编辑:魏玮  设计:刘庆庆  技术支持:李成龙

网友评论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