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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期】元代史学家马端临说“上古夏、商、周三代之时,盐虽入贡,未尝有禁法,自管仲相桓公,始兴盐策以夺民利。自此后盐禁方开。”在管仲之前,国家管理盐业,主要采用贡法,百姓纳贡后,可以自由经营盐业。管仲以后直到近代,国家统制盐业的管理思想就居于盐业管理思想之主流地位,虽法制代有兴革,但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直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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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至汉】春秋以后,随着富国强兵的财政需要和行政管理能力的增强,从管仲推行的官运官销、按户配盐,经商鞅推行的官府控制生产、批发给商人销售、征收专卖税,到汉朝将产、运、销完全国营的“完全专卖”即国家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全面垄断,出现了我国盐业专卖制度早期发展的一个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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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唐宋时期是我国古代盐业史发展承前启后的转折时期,专卖制度进入到一个新阶段,即实现了由直接专卖向间接专卖的重大变革,并出现了一些制度创新,专卖运行方式也更为精巧和规范。其中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宋代盐钞兼具货币的职能,对宋代信用和财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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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随着采盐技术的进步和盐业规模的扩大,在运输条件困难和贪官污吏横行的时候,封建朝廷对盐资源及其商品实行垄断为主要内容的“国家专卖”制,积弊凸显。因此,明清时的盐政变革,就是给民间商人一定的经济利益.以调动其资本和劳力的积极性,使朝廷从盐业经营的烦琐事务及风险中解脱出来,实现由专制性经营到专制性收税的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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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民国初年,以废除专商引岸制度为前提,建立在盐业自由贸易基础上的国家统一征税制为取向的盐务改革,虽然在变革购买、运输和整个销售都由政府控制的官运官销或官运商销体制方面,曾经取得过相当程度的进展。但是,当时的中国作为一个并未统一的现代民族国家,这一社会历史条件决定了这一过程的多舛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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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管理条例 【新中国成立后】新中国的食盐专营体制,发轫于1950年代盐业系统公私合营基础上形成的食盐计划经济体制。1990年3月,国务院发布《盐业管理条例》,要求“制盐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明确了“食用盐、国家储备盐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由国家实行统一分配调拨”用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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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办法 【新中国成立后】奠定食盐专营体制法源依据的国务院1996年5月的《食盐专营办法》,虽然在第2条原则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但在第7条、第9条和第17、18条却作出了“国家对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食盐作为国家重点运输物资,运输企业应当保障运输”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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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专营办法 【新中国成立后】2013年12月19日,国务院对《食盐专营办法》做出修改,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权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食盐准运证的核发权亦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而此前,这两项审批权均归属工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