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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入市”要防止被地方架空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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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这一政策要想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这一政策要想完全落实,并不容易。因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有个前提,即“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

首先得承认,这一前提很有必要。那么,什么样的农村建设用地可以推向市场?规划制定、土地用途管制如何合理制定,不至于成为农地交易的“拦路虎”,这都是需要正视的现实问题。

中央政府的规划不可能管到村的建设。可行的办法是由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以下的基层政府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利用规划。但规划权下沉后可能会有两个问题,一是盲目将辖区内的村庄占地列入商业开发范围。二是另一个极端,倘若集体土地畅通无阻入市,很容易对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形成冲击,这时候,不排除一些地方为了维持自己高位运行的土地存量的价格,拿规划做挡箭牌,限制甚至不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这两种情形都要克服,克服的办法是加强村庄建设用地利用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的衔接,规划编制做到公开透明,尊重民众,尤其是农民的意愿,实现规划的民主化与法治化。为此,国家有必要出台一般性指导意见。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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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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