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公司租房后“逃单” 出租人索赔45万
原标题:租房后“逃单” 出租人索赔45万
法院:房东索赔金额“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判赔30余万
租户租了厂房,又预租一栋在建办公楼,新楼建成却要求退租。出租方向法院起诉,索求各项损失45万。法院认为,该数额虽经合同约定,但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最终判决,租户赔偿30余万元。
新楼建成租房人却不租了
2001年,武汉一路桥公司(简称路桥公司)与武汉一机电公司(简称机电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后者位于江夏工业园内3304平米厂房,租期3年,月租金13元/平米。
合同约定,路桥公司确需退租,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并经机电公司同意后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30%计算。如路桥公司提前解除合同,还应赔偿10万元违约金。
此外,应路桥公司要求,机电公司新建一栋300平米办公楼,租给路桥公司使用,月租金15元/平米。然而,新楼建成交付时,路桥公司称不需要了。2002年8月,路桥公司撤离,并于当年11月7日发函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调整赔偿金数额
就退租后损失问题,路桥公司认为机电公司要价过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机电公司向江夏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路桥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属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路桥公司应支付10万元违约金,承担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和的30%赔偿金(约35万元)。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赔偿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认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裁定,机电公司损失主要为三方面:厂房预期租金损失,合同约定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此时间应视为承租人退租、出租人寻租的合理期间,此期间损失即为机电公司租金损失;新建办公楼资金投入和租金损失,损失额应以办公楼建成具备出租条件之日起至厂房租赁合同终止之日止6个月,再加3个月另寻租赁损失的合理期间租金计算;厂房、绿化等财物损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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