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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明年3月15日施行 湖北将出台地方条例

2013年10月26日 08:42
来源:荆楚网-楚天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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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高票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自该法1993年颁布后的首次修订。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

新消法体现了平等善待消费者与经营者,同时更加鲜明地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消法“与时俱进”地明确了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完善了“三包”规定,终结“霸王条款”,并加重对违法经营的惩罚。

保护个人信息禁止商家“卖单”

我国现行消法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等9项权利,但没有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而近年来,因住宿、网上购物等因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时有发生。更有甚者,一些经营者将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作牟利的工具出售。

对此,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表示,保护个人信息是消法修订的一大亮点。“下一步,我们将研究采取一些必要措施,以落实新消法的规定。”

消费者在七天内有“后悔权”

现行消法没有直接规定“三包”时限,只能引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的规定。实际上,目前仅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及手机在执行“三包”规定。

新消法规定,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也可以要求更换、修理。进行退、换、修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在“三包”方面,新消法最引人注目的,是确立了网购商品的“无理由退货”制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关于几种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消法规定“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据介绍,这主要是针对内衣类商品,这种商品一般不宜退货,经营者可能事先声明“不退货”,消费者一旦购买,即认可这个条件,到货后就不可以退货。

根据新规,网络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经营者欺诈实行“退一赔三”

现行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还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原价的一倍。

新消法将经营者欺诈的赔偿额度由“一倍”提高到“三倍”,即“退一赔三”。还规定了“保底金额”500元,即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算。

有律师认为,从“退一赔一”到“退一赔三”,将大大提升消法的威慑力。但要执行好,需对大宗商品的惩罚性赔偿有更明确的界定。

产品侵权赔偿最高将超200万

如果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这种后果将非常严重。新消法规定,发生此种惨剧,除追究经营者刑事责任外,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换言之,发生上述情形,经营者需要赔偿消费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死亡(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等,并以此为基数,计算三倍赔偿。

据专家测算,按照这种算法,如果在北京、上海、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造成一名消费者死亡,赔偿数额可达200万元至240万元以上;经济欠发达地区如云南、青海、甘肃,至少为100万元至120万元以上。

网购平台“先行赔付”

在网上买东西,拿到实物时发现跟照片相差很大,这是不少消费者都遇到过的问题。

为此,新消法提出了“先行赔付”制度:网上购物,如果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购平台交涉,网购平台应先行赔付。他们在赔付之后,可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当然,“先行赔付”是有条件的,即网购平台在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新消法还规定,网购平台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明星做虚假代言负连带责任

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情况,新消法设立了连带责任制度。

根据新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

对于虚假宣传,岂容“一赔了之”“罚款了事”?新消法规定,除了赔与罚,将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霸王合同”“霸王条款”无效

对于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的“霸王合同”和“霸王条款”,新消法旗帜鲜明地提出反制措施。“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由于新消法将于明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生效实施,这意味着,一切“霸王合同”和“霸王条款”将在那一天正式终结。

消协公益诉讼破解“维权难”

消费者维权最大的困惑,就是“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他们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财力不对称,打起官司来“势单力薄”。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据介绍,消费领域的公益诉讼,主要针对不特定消费者受到侵害。比如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霸王合同”,还有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这些都可由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在打官司上,新消法也做了有利于消费者的规定。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即消费者要告商家,就得自己提供证据,否则可能败诉。但是实际上由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并且缺乏一定的专业知识,频频遭遇举证难。为此,新消法规定,由经营者来证明自己的产品没有瑕疵,否则,就要担责。

(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报道)

 
[责任编辑:曹镝] 标签:月15日施行 条例 新消法明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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