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致孕妇产后患尿毒症 武汉一医院被索赔25万
原标题:孕妇产后患尿毒症医院赔25万
女子在医院分娩后患上慢性肾功能不全,目前患尿毒症,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向医院索赔。此案经蔡甸区法院再审判决,认定医院发现患者临床症状不及时,承担三成责任,共赔偿25万余元。
孕妇剖宫产后查出尿毒症
2009年9月29日上午8时30分,陈某入住蔡甸区妇幼保健院待产,查血、尿常规正常,遂选择顺产。当日13时35分,陈某因“胎儿宫内窘迫”,通过剖宫手术产下一男婴,术后医生做了抗感染等治疗。当年10月3日,陈某出院,体温36.4度。
两天后,陈某再次到该医院就诊,后转至武汉市第一医院治疗,诊断为产后溶血性尿毒综合征,体温39.5度。10天后,转至同济医院治疗。同年12月18日,陈某出院,诊断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
2010年2月22日,经法医鉴定,陈某构成四级残疾,后续治疗费按实际发生确定,长期休息及长期护理。武汉市医学会鉴定,该案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院担三成责赔25万
蔡甸妇幼保健院对陈某的医疗行为有没有过错?司法鉴定认为,医方在现有条件下缺乏对此疾病的认识,观察病人欠仔细,发现相应的临床症状与体征不及时。认为蔡甸妇幼保健院对陈某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此过错与陈某所患血栓性微血管疾病无直接关系,不排除与感染、免疫、遗传有关。
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中,蔡甸区妇幼保健院在现有医疗条件下缺乏对陈某所患疾病的认识,发现相应的临床症状不及时,对陈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妇幼保健院应对陈某身体所受损害承担30%的责任。
法院核定,陈某人身损害所遭受经济损失为747713.9元,妇幼保健院赔偿224314.17元,加上3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法院判决,蔡甸区妇幼保健院赔偿陈某共计254314.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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