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告老东家财务造假 财政部门不公开信息
原标题:国企退休职工状告老东家
财务造假不能有“秘密”
武汉一国企退休职工状告“老东家”财务造假,财政部门对相关负责人作出了处理决定,但却以属于“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该信息。记者昨悉,武汉市中院审结该案,撤销财政部门的该项回复,限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苏某是一国企退休职工,享受政府财政补贴,曾多次向财政部门举报反映该单位涉嫌财务造假等问题,财政部门根据其举报内容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作出了处理决定。
苏某认为该决定应属财政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财政部门是公开该决定的义务机关,可向其公开,遂申请财政部门公开该信息。在经征询涉案第三人苏某所在单位的意见后,以该决定涉及第三人的商业秘密为由,财政部门决定不予公开。
去年6月,苏某不服,诉至江岸区法院,认为处理决定不涉及第三人的商业秘密,应当向其公开,请求法院撤销财政部门的回复,并要求其依法公开。
近日,二审法院武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点评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政府信息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若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不公开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依法对涉案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进行审查。
本案中,行政机关决定的主要内容为原告所在公司的财务违纪违规问题及其处理意见,其内容不属于能够为第三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其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该财政部门以“商业秘密”为由不公开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于法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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