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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去年网购投诉达1666件 同比增长134%

2014年03月14日 07:09
来源:荆楚网-湖北日报 作者:甘勇 雷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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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工商部门积极应对网购纠纷案。图为昨日荆州工商管理人员接受消费者投诉后,到快递公司配送站查找网购货物。 (记者杨平摄)

原标题:网购乱象丛生

图文:看“新消法”见招拆招

明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将在这一天正式实施。

电子商务的便利,将中国消费者带入网购时代。去年11月11日(“双十一”网购节),阿里支付宝单日交易额突破了350亿元。其中我省成交金额达到14.6亿,排名全国第八。

各种问题也相伴而生。假货多、退货难、“躲猫猫”……令消费者权益屡遭损害。省消委10日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我省网络等媒体购物投诉1666件,同比增长134%。

针对网购乱象,“新消法”见招拆招,一一亮剑。

乱象

商品不满意,退货却无门

针对条款:七天无理由退货

去年“双十一”,某知名网上商城打折促销。在武汉东湖高新区上班的郑燕看到很多平日心仪的商品打3.5折,便一口气买了7件衣服、3双鞋子和2套化妆品,总花费8000多元。

收到商品后,郑燕一一试穿,对其中两样商品不满意:一件外套颜色暗淡,与网上展示略有不同;一双高跟鞋脚跟偏高,穿上行走不便。她萌生了退货想法。

第二天,郑燕以对商品不满意为由,要求退一件衣服、一双鞋子和一套化妆品,卖家称,商品并无瑕疵,不能退货。多次协商无果后,郑燕向京东商城客服热线投诉,但对方表示只能找卖家协商。

【说“法”】武汉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良涛表示,新消法规定,购买商品后,消费者有7天“后悔权”。7天之内,可以无理由退货。网购退货诉求非常多,有的对商品的款式、质量等不满意,有的因一时消费冲动事后反悔,但消费者大多“斗”不过商家。新规定出台后,退货就有了“尚方宝剑”。

【提醒】并非所有商品都享受此条款保护。省消委提醒,无条件退货商品不包括订做商品、鲜活易腐商品、在线下载及可拆封音像制品和软件等数字化产品,以及报纸、期刊等。再如书籍,7天已看完了,退货不合适。

为防止消费者滥用“后悔权”,如属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需要承担商品寄回的费用。此外,退货商品不能影响卖家二次销售,如衣服不能剪掉吊牌。

乱象

商品出问题,卖家要证据

针对条款:商家需为耐用品“自证清白”

去年7月,家住洪山区的乐女士花200元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个zippo打火机。收到货后,她发现打火机图案颜色较浅,与网店图片展示的不太一样。咨询卖家,对方解释是生产厂家不一样,图案颜色会有所区别。

乐女士本想作罢,但没想到,打火机使用一周后,故障频出,为他人点烟火焰极易熄灭,添加燃油也会散发出难闻异味。乐女士随即以产品不好为由申请退货,但遭卖家拒绝。卖家称,点烟灭火不是防风效果差,加油有异味也不是火机有问题,可能是操作不当,跟打火机瑕疵无关,“若要退货,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

【说“法”】吴良涛律师说,新消法规定,消费者购买的计算机、电视机等耐用商品,6个月内发现瑕疵,引起争议的,由商家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zippo打火机可以反复添加燃料使用,属于耐用商品之列。

省消委称,每年都能接到大量商品投诉,但往往因消费者举证困难最后不了了之。今后,像乐女士这样的情况,商家应该“自证清白”,否则必须无理由退货。

乱象

买到假货,还要倒贴邮费

针对条款:三倍赔偿,500元起步

去年11月,在武汉上大学的小邓被一家品牌服装的网上商城广告吸引:清仓大甩卖,所有服装1折到3折销售。

他进入该网络商城发现,平日在实体店里售价500元的衣服,网上只卖100元。小邓一口气买了3件衣服,试穿时却备感不适,与平日穿的同品牌服装相比,感觉大相径庭。

此后,该品牌武汉实体店仔细鉴别后告知:用料、厚薄明显不同,三件衣服非正品,属仿品。

小邓向卖家提出退货要求。卖家同意退货,但邮费必须由小邓支付。

【说“法”】武汉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博表示,修改前的消法对欺诈消费行为是“买一赔一”,新消法大幅提高了赔付比例,经营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赔付金额提高到3倍;不足500元的,一律按500元赔偿。这一案例中,商家宣称为正品,但销售的是仿品,属于欺诈消费行为。按新消法,小邓不但不用出邮费,还可获得500元赔偿。

【提醒】省消委相关人士提示,消费者网购图的就是便宜,但不少商品是仿品,购买时一定要注意比较,不可一味贪图便宜。

乱象

卖家玩起了“躲猫猫”

针对条款:网购平台要先行赔付

今年2月,在武汉某媒体工作的陈女士,在淘宝上购买了一件价值2000元的衣服。由于卖家称是闲置物品,陈女士购买时明确提出,必须是未穿过的,否则将退货。

没想到,收到货后,陈女士发现衣服上有浓浓的烟味,而且部分绒毛裸露。“从发货到收货用了3天,烟味还未消除,肯定是有人穿过。”

陈女士根据快递单上的电话与卖家联系,但对方一口否认是旧物,拒绝退货。之后陈女士就再也联系不上卖家。上网查询发现,该网店没有留下任何联系地址、真实名称和联系电话,店老板玩起了“躲猫猫”。

无奈,陈女士向淘宝网提出申诉,目前,网站仍在处理此事。

【说“法”】张博律师表示,按新消法规定,如果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卖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然后通过扣除保证金等方式,对卖家进行追偿。

省消委相关人士认为,类似陈女士的案例非常普遍,不少卖家在网交平台不提供任何信息,一旦出现问题,对消费者不理不睬。消费者因无法联系卖家,只能吃闷亏。新消法有此规定,购物网站就必须加强对网店的审核,给消费者网购多一重保障。

链接

“新消法”其他变化

“三包”扩面

仅排除药品等特殊商品

[条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 修理等义务。

省工商局消保分局副局长黄厚林说,以前,仅电话、电脑等24类商品实行“三包”。新消法几乎把“三包”制度推广到所有商品和服务,仅有药品等特殊商品除外。

明确规定霸王条款无效

[条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省消委投诉监督部主任蔡浩说,省消委每年都对电信、邮政、商品房、汽车、银行等行业的霸王条款进行公开点评,但这一现象仍然没有得到根治。新消法实施后,消费者可以利用它来维权。

 
[责任编辑:王冰] 标签:快递 霸王条款 消费者 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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